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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权(veto)指某一组织或个人有权力单方面决定停止一项立法工作,否决权的拥有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来禁止一项政策的改变,但是没有无限的权力来推动一项政策或法案。 否决权指的是联合国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需要安理会15个成员国中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其中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赞成"方可通过。这样每个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内就享有一票否决权。 在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共和国、英国和美国)都拥有否决权。即使其他14国(4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全部赞成某一提案,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反对,该提案也无法在安理会通过。 动用否决权也就是通过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通过某项决议。这其中特别是前苏联和美国,使用反对票次数更多。

使用情况

否决权原则确定之后,第一次在安理会实际行使的先例出现在1946年2月16日。在通过美国、荷兰的一项已获得多数票的有关英、法从黎巴嫩、叙利亚撤军的决议案时,苏联第一次使用了否决权。当时,苏联的意见与美荷方案其实并无多大差别,苏联投否决票的目的是标明与西方国家的政治对立。 采用和平解决地区争端和国内冲突、会员国的加入、裁军等来统计否决权的使用次数(不含安理会在推荐联合国秘书长时的摸底投票),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官网记录,截止2019年2月,美国、英国、法国、前苏联/俄国四国使用次数如下: 美国使用81次,最近一次是2018年6月1日就科威特所提关于中东局势,包括巴勒斯坦问题的决议投否决票。包括为阻止对以色列的批评行使36次否决权 。美国在2004年3月26日行使否决权,美国以决议案中没有把哈马斯以自杀炸弹杀害以色列平民的行为也列入谴责理由,否决了由阿拉伯国家提出的谴责以色列刺杀巴勒斯坦激进组织哈马斯精神领袖亚辛的决议案。 2023年10月16日,美国在俄罗斯起草的一项呼吁人道主义停火的决议中也投了反对票,原因是草案中“没有谴责哈马斯”的内容。根据联合国数据,1956年至2023年,美国一共使用过83次一票否决权,其中有53次是为了偏袒以色列。 英国使用34次,最近一次是1989年12月23日同美、法就巴拿马局势投否决票。其中25次与美国联手,18次与法国联手,16次是与美、法两国同时联手。 英国仅有7次单独投反对票,这7次都与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的局势有关。 法国使用20次,最近一次是1989年12月23日同英、美就巴拿马局势投否决票。其中16次是与美、英三国联手否决。两次单与英国联手否决。 法国仅两次单独使用否决权,其中一次是1976年关于法国和科摩罗争议的决议草案,另一次是1947年关于印度尼西亚的一项决议草案。1946年法国还曾与苏联一道否决了一项关于西班牙内战的决议(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官网记录查询并未找到该项。 )。1956年法国还曾和英国一道两度就苏伊士运河危机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前苏联/俄罗斯总共使用133次,是实际使用否决权最多的大国。冷战时期,前苏联多次动用否决权,以至于1957年到1985年间担任前苏联外长的葛罗米柯得了个“摇头先生(Mr. No)”的绰号。其中,1955年12月13日前苏联在表决接纳新会员国(奥地利、柬埔寨、锡兰(今斯里兰卡)、芬兰、爱尔兰、意大利、日本、约旦、老挝、利比亚、尼泊尔、葡萄牙、韩国、南越、西班牙等15国)时,连续行使了15次否决权。1991年前苏联解体后,截止2019年2月28日俄罗斯23次动用否决权, 即 2012年7月19日,联合国安理会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俄罗斯和中国对决议草案投了否决票,决议草案未能获通过。 2014年3月15日,关于乌克兰局势的决议。 2014年5月22日,俄罗斯和中国对于法国提交的将叙利亚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决议草案表示反对,该决议未能通过。 2015年7月29日,关于乌克兰局势的决议。 2015年7月8日,安理会就美、英、法等国推动的为纪念斯雷布雷尼查大屠杀事件20周年的一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由于常任理事国俄罗斯行使否决权,以10票赞成、4票弃权和1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导致草案未能获得通过。 2016年10月8日报道,俄罗斯当日在联合国安理会对法国和西班牙联合起草的一份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动用了否决权。 2016年12月5日,联合国安理会当天对关于叙利亚阿勒颇人道局势的决议进行投票,常任理事国俄罗斯与中国行使否决权,决议未能获得通过。 2017年2月的最后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当天就有关叙利亚化学武器问题的决议草案举行表决,中国与俄罗斯都行使了否决权,草案未获通过。 2018年2月26日,就中东局势也门问题投反对票。 2018年4月10日,就叙利亚化武问题投反对票。而此前又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1月17日就叙利亚问题投反对票。 注:自2011年叙利亚内战爆发以来,截止2017年2月联合国安理会共就叙利亚问题进行了7次表决,前4次投票,分别在2011年10月4日、2012年2月4日、2012年7月19日、2014年5月22日,中俄均投票“双否”。(引用参考资料原文“2012年7月29日”经核查为表述错误,已改正。核查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2012年会议记录。) 中国 从1946年到1971年间,中国台湾在安理会曾经行使过一次否决权,否决了蒙古国加入联合国的申请。 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第一次:1972年8月25日,中国否决了前苏联和印度关于孟加拉国申请加入联合国的提案。 第二次:1972年9月10日,在安理会讨论以色列入侵黎巴嫩的问题上,中国对英国等国提出的针对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修正案投了否决票。 第三次:1997年1月10日,中国否决了向危地马拉派驻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 第四次:1999年2月25日,由于马其顿政府不顾中国的严正警告,执意与中国台湾地区进行所谓“复交”,中国否决了安理会关于同意联合国驻马其顿预防性部署部队延期的决议草案。 第五次:2007年1月12日,中国否决了美国和英国提出的有关缅甸问题的决议草案。 第六次:2008年7月11日,中国否决了美英提出的关于津巴布韦问题的决议草案。 第七次:2011年10月4日,中国对法英等国联合起草的“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投了否决票。 第八次:2012年2月4日,中国对由摩洛哥代表阿拉伯国家联盟提交的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投了否决票。 第九次:2012年7月19日,联合国安理会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俄罗斯和中国对决议草案投了否决票,决议草案未能获通过。 第十次:2014年5月22日,中国对于法国提交的将叙利亚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决议草案表示反对。由于中、俄均投了反对票,该决议未能通过。 第十一次:2016年12月5日,联合国安理会当天对关于叙利亚阿勒颇人道局势的决议进行投票,常任理事国俄罗斯与中国行使否决权,决议未能获得通过。 第十二次:2017年2月的最后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当天就有关叙利亚化学武器问题的决议草案举行表决,中国与俄罗斯都行使了否决权,草案未获通过。这是中俄再次联手否决制裁叙利亚草案 ,七次表决6次双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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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次:2019年2月28日报道,美国决议草案呼吁“启动一个和平的政治进程,进行自由公正和可信的总统选举”,建议认定委内瑞拉2018年总统选举不合法。俄罗斯和中国两个常任理事国及南非投反对票,该草案遭否决。 在联合国秘书长人选问题上,中国曾经19次投否决票,再加上以上的14次,截止至2019年2月28日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行使否决权的次数是33次。

其他相关

英美 在英国和大多数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君主握有否决议会所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是这项权力很少使用。女王能在一项法案通过后一年的时间内否决它。在美国,总统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是这项权力不是绝对的:如果参众两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该法案的话,那么总统就无法否决。但是如果法案只是以简单多数通过,总统则可以考虑动用否决权。乔治·华盛顿于1792年4月5日动用了否决权,成为第一个动用否决权的美国总统。1845年3月3日,美国国会第一次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了总统的否决票。 波兰 在17、18世纪的波兰,宪法规定了一种自由选举制(liberum veto),所有的法案都必需在议会获得全数赞成通过,只要有一名议员反对,法案就无法通过,而且议会必需立即解散。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法律的否决权与美国总统有些相似的地方,即:行政长官可否决立法会通过的议案,但如果立法会再以三分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即必须签署公布;所不同处是如他仍拒绝签署,他可选择解散立法会(每届任期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或辞职;如重选后的立法会仍以大多数通过议案,则他必须辞职。但根据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立法会议员在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时,须先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因此行政长官事实上对所有议员提出的法案有绝对否决权,因所有法律最后均须由政府执行。

参考文献

  1. 否决权的解释百度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