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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俸祿 |
唐朝官員俸祿有多少唐代官員從政府那裡所得的俸祿來源包括:祿米、土地、俸料三大項。[1]
祿米
《新唐書食貨志五》云:「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文武官給祿,頗減隋制,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遞至從九品為30石,都是每年供給一次,外官無祿。至貞觀初年,中書舍人高季輔建言:「外官卑品貧匱,宜給祿養親。」此後,規定外官比京官低一等給祿,一品以50石為一等,二品三品以30石為一等,四品、五品以20石為一等,六品、七品以5石為一等,八品、九品以2石5斗為一等。若無粟則以鹽代祿。此外,百官在年終考核中得到上考者,可得到獎祿一季或一年。
土地
在均田制度下,唐代職事官、散官、封爵、勛官等均可按品級受職分田和永業田。據《新唐書食貨志五》載,一品有職分田12頃,二品10頃,遞至九品2頃,皆給百里內之地。諸州都督、都護、親王府官二品12頃,三品10頃,遞至九品2頃50畝。武官、三衛中郎將、上府折衝都尉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遞至隊正、隊副80畝。此外,又有永業田,親王100頃,職事官一品60頃,郡王、職事官從一品50頃,國公、職事官從二品35頃,縣公、職事官三品25頃,遞至九品2頃。
上柱國30頃,柱國25頃,上護軍20頃,護軍15頃,散官五品以上給同職事官。如果職事官被解免者,則追回田畝,若被除名者,則僅受口分之田,若襲爵者,不另給田畝。這些規定,只是政府的一種限田措施,並不能實授其地。不過,《食貨志五》說:「凡給田而無地者,畝給粟二斗」。但從白居易的《問議百官職田》看,唐代官員從政府那裡所得土地收入主要還是靠職分田。職分田一般按每畝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謂「依品而授地,計田而出租」。
俸料
唐代官員的俸料制是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制定的。所謂俸料,包括月俸、食料、雜用,職事官又有防合或庶仆(一品至五品有防合。一品防合96人;六品至九品有庶仆,六品有庶仆15人)。這套內容複雜的俸料制,至唐玄宗時才合為一項。《新唐書食貨志五》說:「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令百官防合、庶仆俸食雜用以月給之,總稱月俸」。唐代官員的俸料法定額數與實際收入往往差別很大,這在地方官尤其為甚。其俸錢的來源有幾個方面,或以公廨錢充,或以戶稅充,或以青苗錢充等等。
隋唐五代的官員,按規定到了七十歲是要退休的,稱之為「致仕」。官員請求致仕叫做「乞骸骨」。如果不滿七十但疾病纏身者,也可提前要求退休。反之,若精力充沛,體魄健壯者,雖年過七十也可繼續留任。五品以上官員退休,本人應直接上奏皇帝批准,六品以下退休者,則只要尚書省按規定統一辦理即可。致仕之後,若有特殊需要,也可再度出仕。
官員致仕時可享受一定的待遇,據《唐會要致仕官》說,有的可以加官一級,有的只是換了一個官名而品秩並未改變(致仕後,例晉一級,至宋代才成為制度)。在經濟待遇方面,五品以上者致仕,終生可以享受半俸,特例可給全俸。六品以下者,舊制前四年給半俸,天寶時下令給至終身。此外,三品以上致仕者還享受朔望聽朝參,其班列在該品現任官之上,以表尊崇。這些制度和規定對於鼓勵官員退休是有一定作用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