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西商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四川省江西商会,是由江西来川投资兴业的企业家自愿组成,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 的民间社团组织。成立于2008年10月27日。
商 会 简 介
四川省江西商会,是由江西来川投资兴业的企业家自愿组成,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社团组织。成立于2008年10月27日,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同时也接受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是连接赣川两省经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所有在川江西籍人士的交流平台。
商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江西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参与四川省江西籍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以江西商人乡情、友情为纽带,广泛联络在川赣商开展文化与经济交流,而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本会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加强在川赣籍企业及人员与四川省企业和四川省各界之间的联系,同时为四川、江西两地经济搞好服务,为振兴四川和江西的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和四川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科华北路64号棕南俊园7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信息交流、发展经济并协助当地各级政府作好综合治理工作”为主要职责;
(二) 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资咨询、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 组织会员参加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表彰为四川省建设作出贡献的先进会员;
(四)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五) 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赣川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为企业联合经商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七) 接受赣川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经营方面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八) 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四川省内自愿加入本会的各单位会员组成。
凡经营信誉较好的江西籍人士在四川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江西省驻四川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商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五)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在三年内不得再加入本会。
参考文献
- ↑ 民法典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有哪些,搜狐,2021-01-06
- ↑ 要弘扬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搜狐,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