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沿革
1994年11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通知》(国发〔1994〕63号)发出,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立后,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中央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即自行撤销。”。
2010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1]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
职责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组织实施国家国防动员工作;协调国防动员工作中经济与军事、军队与政府、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以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平战转换能力。”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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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中国人大网
-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通知,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