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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 |
中文名称: 政府干预 外文名称: Macro-economic Control 概述: 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 |
国家干预亦称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是一个国家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它是国家在经济运行中,为了促进市场发育、规范市场运行,对社会经济总体的调节与控制。宏观调控的过程是国家依据市场经济的一系列规律,实现定观(总量)平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对货币收支总量、财政收支总量、外汇收支总量和主要物资供求的调节与控制。运用调节手段和调节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微观经济运行提供良性的宏观环境,使市场经济得到正常运行和均衡发展的过程。
国家干预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发挥调控作用。[1]
特征
1、调控的主体为国家。与微观经济管理行为不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具体的经济活动主体。
2、调控的主要方式主要表现为经济政策,它是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法律制度化表现,是一种"政策性法律"。
3、调控的效力多为引导和鼓励。由于宏观经济调控多以政策性出现,政策的效力是在于引导和鼓励,而不是在于强制执行或者加以处罚。
4、调控以社会整体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体现出综合性。
原因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公有制决定了社会各部门、各企业及劳动者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国家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
第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控制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
第三,执政党有能力统一全国人民的意志。
领域
1、有关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
凡是涉及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就是宏观经济调控法要干预的问题。另外,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所要干预的领域。
2、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
将宏观经济调控界定在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体现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作用。
3、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领域
对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或者单个私人的力量难以办好的方面,政府需要直接进入或者以适当的方式促成私人进入。
原则
1、国家统一决策原则
凡是关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应当统一归属于国家的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在拟定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者行政法规后应当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社会经济发展总体平衡原则
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而宏观经济调控则是要解决这种不平衡。
3、协调原则
4、引导鼓励原则
5、预期原则
方面
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就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或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限制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
二.政府可以使用税收和补贴的手段,也可以通过合并相关企业的方法使外部性"内部化".
三.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如国防.治安.消防和公共卫生。
四.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五.纠正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六.调整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
七.烫平经济波动,维护宏观经济稳定
政府通过以上途径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但是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承担或履行这一责任,那么在市场失灵的同时,还会出现"政府失灵",也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
手段
(1)法律手段与经济政策,如:调整税率、金融、财政补贴等;
(2)计划指导,如:国家大的投资规划,或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实行配额制度;
(3)行政手段,如利用工商、商检、卫生检疫、海关等部门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生产与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