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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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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名义上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的机关。先后于1946、1948年召开。1946年大会任务为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又称制宪国大;1948年大会任务为施行宪法,选举总统,实行总统制,又称“行宪”国民大会。[1]

首届国大原定于1936年召开,任务是制定宪法并决定宪法施行的日期。代表总额1200名。选举办法规定:凡年满20岁之国民有选举权,年满25岁之选区内居民有被选举权。除上述1200人之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及候补执监委为当然代表,国民政府还可直接指定代表240名。1936年内,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宪法草案、国大组织法及国大代表选举法,并进行代表选举(有部分省区未完成)。但因抗战爆发,原定当年召开的国大不得不延期。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当年召开制宪国大。鉴于自1913年以来情况的变化,为确保国大的公平民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提出国大代表应进行适当调整。经各方协商,决定原选举的1200名代表继续有效,取消当然代表及指定代表,增加台湾、东北收复区代表150名,各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700名,总计2050名。各党派代表经分配后,由各党派自行提出,计国民党220名,共产党190名,民盟120名,中国青年党100名,社会贤达70名。按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政府改组、训政时期结束、宪草修正完成后,始能召开。

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且双方就改组国民政府后的中共代表名额问题和东北问题僵持不下,国民政府为及早结束训政,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追随它的只有从中国民主同盟中先后分裂出去的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2个小党派。此举立即招致中共反对。中共和民盟拒绝参加,并宣布将参加国大的中国民社党开除出盟;一些民社党人员,如梁漱溟等也退出该党。

1946年11月15日,制宪国民大会在中共缺席的情况下于南京召开,出席代表1381人,大多数是1936年选举的旧代表。会议的中心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宪国民大会讨论宪草的蓝本来自当年4月底根据政治协商会议成立的宪草审议委员会审议版本,即政协宪草。11月28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将政协宪草以立法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名义提交大会审议。12月25日,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共14章175条。宪法公布后,立即遭到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同声谴责,纷纷发表声明不予承认。

制宪国大之后,国民党于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在南京召开“行宪“国民大会,其中心议题是选举国民政府的总统和副总统。4月19日,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总统,李宗仁为副总统。

国民党政府播迁至台澎金马地区,成为统治中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当局”。“国民大会”成为其民意机关。直到1990年台湾地区前领导人李登辉请这些“国大代表”休致时,第一届“国大代表”任期达43年。

2005年,“国民大会”选出的“任务性国代”召开最后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将自己裁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汇编)

参考来源

  1. 国民大会,成语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