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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模等级,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新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1]。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有四点重要调整:一是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二是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三是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不包括本数,下同),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四是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传统分类

我国的设市城市 ,按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的规模大小,分为四类:特大城市---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50万~100万人口;中等城市----20万~50万人口;小城市---20万人口以下。此外,许多地区虽没有达到设市建制的标准,但由于非农人口比重较大,工商业比较集中,也属于城市的一种城镇居民点。

新标准分类

《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2010):中国中小城市绿色发展之路》显示,我国中小城市数目已达2160个,56%的地级以上城市为中小城市[2]。绿皮书指出,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使原有的城市划分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绿皮书依据中国城市人口规模现状,提出的全新划分标准为:

  1. 超大城市:城市人口1000万以上;
  2. 特大城市:城市人口500至1000万;
  3. 大城市:城市人口100至500万,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4. 中等城市:城市人口50至100万;
  5. 小城市:城市人口50万以下,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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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