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區監察委員會
塔城地區監察委員會是由塔城地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塔城地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國家監察機關。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1]試點工作。
目錄
組織形式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
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2]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機構成立
1月27號,塔城地區監察委員會揭牌成立,塔城地委副書記王光強參加揭牌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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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搜狐,2018-03-19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搜狐,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