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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
圖片來自台北富邦銀行

境外所得對個人投資而言,海外基金屬境外所得,即投資的所有利得,包括現金股利得利和已實現的資本利得,現階段皆免稅,無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但機構法人投資基金的收益均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目前為淨收入的25%;至於未實現的部分,則依成本、市價孰低法作帳目處理。[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資金配置於境外,其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非均屬境外所得,未必涉及境外所得課徵所得稅或所得基本稅額問題,但若屬須課稅部分,應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民眾將境外之資金匯回,若非屬境外所得,是無須課稅的,例如:境外投資股本或財富管理本金之收回、向境外金融機構之借款、撤回原預計境外投資之資金、處分境外財產非屬增值部分及國際貿易存放於境外之資金等。但是,在境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取得之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企業盈餘或股利、提供勞務取得所得及處分境外資產產生所得等,皆應分別於獲配時、取得時及處分時依規定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99年度以後取得之海外所得,同時符合下列三項門檻,才須繳納基本稅額:

  • 一、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數在新臺幣100萬元(含)以上。
  • 二、一申報戶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加計項目)超過670萬元。
  • 三、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20%〕大於綜合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

   另外,個人如果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補充說明,境外所得如有應納基本稅額或所得稅之情形,海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地已繳納之所得稅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於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可依規定自個人基本稅額或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以消除重複課稅,合理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呼籲,境外資金不等同境外所得,所得如逾核課期間即不再課稅,個人基本稅額有課稅門檻,且境外已納稅額可扣抵應納稅額。所以,個人境外資金匯回未必涉及課稅或漏稅問題,惟如有涉應課稅或漏稅問題,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可加息免罰。[2]


參考資料

  1. 境外所得2010 MoneyDJ理財網
  2. 境外資金匯回是否課稅說明02.23.20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