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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

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为UCP600部分条款。

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备用信用证有什么用途?

国际担保

较之银行保函和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的担保功能具有独到优势。备用信用证以鲜明的独立性确定了其与基础交易合约之间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其付款依据

是开证人不可撤销的义务以及备用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合格性,开证人的付款责任始终是肯定和明确的,这一点极有助于减少误解和争议,提高担保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国际融资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融资工具。合理利用其融资支持功能,对于已经和将要“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拓展国际融资途径、扭转融资艰难局面,具有积极意义。

国际贸易结算

备用信用证通常不直接用于贸易货款和相关费用的支付,而是与O/A、D/A等商业性支付方式共同构成支付组合机制。

备用信用证的特点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4.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5.投标备用信用证( TENDER BOND STANDBY)——它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7.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 STANDBY)——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1]

8.商业备用信用证(COMMERCIAL STANDBY)——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根据备用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可以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消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更可靠的收款保证。

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跟单信用证作为一种贸易结算工具,通常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而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信用证形式的银行保函,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还适用于资金借贷、招投标等诸多领域;

(2)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备用信用证除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外,还可能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ISP98”)、《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等法律规则;

(3)要求的单据不同

一般跟单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是货运单据和其他与交货有关的单据,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主要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有时还包括汇票);

(4)付款条件不同

一般跟单信用证项下,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相关银行(议付行、保兑行、开证行等)即应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开证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索偿文件,开证行即应按信用证的规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