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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寇
西周时期的司寇。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践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主要职责
职责
负责建立和颁行治理天下的三法,以辅佐王惩罚(违法的)诸侯国,禁止四方各国(的叛逆):
一是惩罚(违法的)新建立之国用轻法;
二是惩罚(违法的)旧国用中法;
三是惩罚乱国用重法。
用五种刑法纠察民众:
一是针对野地之民的刑法,以鼓励务农而纠察是否勤劳;
二是针对军队的刑法,以鼓励服从军令而纠察是否有离队的;
三是针对六乡之民的刑法,以鼓励德行而纠察是否有不孝的;
四是针对官府的刑法,以鼓励贤能而纠察是否失职;
五是针对国都之民的刑法,以鼓励谨慎而纠察是否恭敬。
裁判方法
其一,以"三刺之法"裁决狱讼。所谓"三刺"乃为分别征求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然后裁决案件纠纷。此法相当于后世公审咨询裁决制度。
其二,以"五听之法"断狱。所谓"五听之法",乃"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
历史变革
刑部尚书,中国古代官职,相当于今日的司法部长。
掌管全国司法和刑狱的大臣,明代为正二品,清代为从一品。
中国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刑部尚书的官职最早出现于隋,明、清两代沿袭此制。
在清时,由于统治者是来自山海关外的满族人,所以为了维护满族的统治地位,清初各部主官均为满人。顺治五年(1648年),顺治皇帝在六部改设两位主官,满汉各一。刑部也由此首次迎来两位尚书,称"刑部满尚书"和"刑部汉尚书"。名义上,二者在行使职权时不分级别高低,完全平等,然而由于满人在整个社会处于统治地位,所以部内权力基本上掌握在满尚书手中。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改刑部为法部,刑部尚书之职正式从中国历史上消失。
区别
司寇
相传夏、商时就有司寇的官职,掌管治安刑狱,周初有己姓后裔苏忿生任周朝司寇,他的子孙有的就以司寇为氏。
相传少昊设司空官职,专管天下水利土木工程建设,周朝改称冬官为大司空,传说尧时,大禹任司空,禹的子孙就有以官名司空为氏的。
是上古官名,尧舜时就设立了,主管教化民众和行政事物,周朝以地官为大司徒,相当于宰相。相传舜为尧司徒,子孙以为氏。
各个朝代所指官位不尽相同。战国时为掌管军政、军赋的副官;隋唐时是州郡太守(刺史)的属官;另外:古代战争中,战车不管如何先进,它的机动性还是受地形道路限制,所以,行军需要队形整齐,交战也一样,严谨的车阵是士兵依托的基础,使勇敢者和怯懦者都不能独自前进或后退。在战国时期,晋军首先特设"司马"一职,专门纠察队列秩序,这也是"司马"一姓的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