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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事业单位[1]人员招聘、聘用、流动、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继续教育[2]和专业培训工作。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三)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做好劳动用工和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工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四)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开发和建设,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培育、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进行指导和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和我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养老、工伤、失业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管理养老、工伤、失业社会保险工作。落实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我市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政策。

(七)负责促进就业与服务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就业援助制度建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负责职业培训工作,拟订职业技能发展规划,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八)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劳动关系工作规划,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推进区管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体系,指导和监督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劳动标准。指导和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健全完善基层调解平台。加强劳动关系工作队伍建设。

(九)承担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及有关系统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综合管理工作。承办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和区政府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有关事项。

(十)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组织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与区科学技术局(区外国专家局)在外国人来津工作许可方面的职责分工。来华工作A类人员来津工作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B类和C类人员来津工作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科学技术局落实。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