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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成立于1981年12月2日,是天津市经济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的质量社团组织,是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和联系广大企业及质量工作者的纽带,于1993年在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备案,社会团体[1]法人登记证书号码为:津社证字第252号。

协会业务

天津质协的主要业务有:

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培训质量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岗位资格、专门人才及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有关标准的贯标培训。

组织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全国质量管理奖的推荐工作

组织天津市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的评审和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的推荐工作;

组织天津市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评选活动和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推荐工作;

推动实施用户满意产品、用户满意服务、用户满意工程、用户满意企业的活动,开展用户满意度评价工作;

编辑出版《质量春秋》、《质量简报》等刊物和质量书籍与教材;

总结宣传和推广企业在推行质量管理、实施名牌战略、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开展国内外学术研讨与交流,组织参加国内外会议与考察;

开展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有关标准的宣传与认证工作;

实施质量管理方法技术咨询和有关标准认证的咨询。

为适应新世纪质量形势的发展,天津质协将更新质量观念,拓展工作领域,树立新的形象,更好地为企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为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振兴质量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2],(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TIANJIN QUALITY ASSOCIATION,缩写TQ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从事质量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职工和质量工作者从事质量、质量管理事业;为促进企业推行质量管理和科学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促进质量振兴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增长;为推动企业节能减排、提质降耗,为加快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民族素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本会是我市推动质量管理、振兴质量事业的助手和联系广大企业及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质量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501号恒华大厦4楼B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研,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宏观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道路,及时总结经验,推广有关质量方面行之效的实践和研究成果;开展质量管理学术研讨、交流,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二)采用多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进行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岗位资格、专业人才的培训及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有关标准的认证和培训;

(三)组织并实施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实施名牌战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质量管理;

(四)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指导我市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推动质量管理小组和节能减排、提质降耗活动的开展;

(五)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和运行“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建设项目等进行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强化质量社会监督,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配合政府部门揭露并打击“假、冒、伪、劣”,以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编辑、出版质量管理刊物,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报道政府有关提高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针对我国的质量、质量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讨与交流;

(七)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利;表彰奖励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对行业工作委员会区、县质协(工作站)进行联络、指导;

(八)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及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和交流;加强国际间有关质量的友好往来,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促进改革开放,加快提高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进程;

(九)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为企业、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服务及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奖等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秘书处)讨论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取得资料,参加质量管理会议、活动及出国考察;

(三)优先接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委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秘书处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立学术教育、会员与企业工作等若干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委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表决通过,报市经委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顾问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协调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国家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市经委和市社团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市经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局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要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经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委和市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2日本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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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