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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 |
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姓名權 [1]
外文名稱 right of name
主體 自然人
客體 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
基本義務 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內容歸屬 《民法通則》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權利內容
改名權
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改名權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使用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後,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於: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着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奮鬥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徵,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命名權
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並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後的姓名變更權。
自我命名權,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後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由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願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侵權行為
主要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權責任: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給予撫慰金(名稱權不得主張)等。
調整上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四、《戶口登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