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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同业是一个专有名词术语。

中华文明是一种独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独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中,只有中国由于其民族文化强大的包容性与同化性而始终没有间断过的文化传承,这使汉字成为世界上较少的没有间断过的文字形式。约公元前14世纪殷商后期出现的甲骨文[2]被广泛认为是汉字的第一种形式,一直发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历史。

名词解释

存放同业是针对金融机构同业的存款行为,指的是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存放同业也指“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是银行专用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存放同业”科目借方表示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贷方则表示减少在同业的存款,期末余额在借方。

存放同业的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企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二、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会计分录

存放同业常见分录的编制如下:

企业增加在同业存款:

借:存放同业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减少在同业存款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存放同业

存放同业的实务处理

系统内资金汇划清算业务的账务处理是“存放同业”实务运用的具体体现,做账处理如下:

系统内资金调拨的核算主要分为两项:上存备付金和调回备付金。上存备付金时,清算行和省区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或出现头寸不足需要上存款项补足备付金时,可通过人民银行将款项直接存入总行清算中心。具体处理手续是:存入时,依据资金营运部门的资金调拨单,填制人民银行电汇(信汇)凭证,送交人民银行汇至总行清算中心。同时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一式两联进行账务处理,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处理汇划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总行清算中心收到各清算行和省分行上存的备付金后,进行账务处理,并于当日通知有关清算行。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业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清算行备付金存款

待清算行和省分行接到总行清算中心的借记信息后,由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系统内上存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处理汇划款项

二级分行通过人民银行向管辖省区分行上存用于调拨的资金时,通过“存放同业——系统内上存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明细科目核算;管辖省区分行通过“同业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二级分行调拨资金存款”明细科目核算。其他处理手续同上。调回备付金的账务处理为:如二级分行某一时期备付金账户余额过多,要求调回在总行清算中心的备付金存款,需向管辖省区分行发出调款申请。管辖省区分行同意后,向总行资金营运部门发出调回部分资金的申请。总行清算中心根据总行资金运营部门的调拨通知办理有关退回划款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总行清算中心给二级分行调回资金的,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清算行备付金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级分行收到总行调回资金通知的,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待处理汇划款项

贷:存放同业——系统内上存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二级分行收到当地人民银行收账通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应收款——待处理汇划款项

系统内资金汇划清算业务简介:

资金汇划清算系统由汇划业务经办行、清算行和总行清算中心组成,各行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连接。其中,经办行是指办理结算和资金汇划业务的行处。资金汇划业务的发生行是发报经办行,汇划业务的接受行是收报经办行。清算行是指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的行处。各省市直辖分行和二级分行(包括省分行营业部)均为清算行,清算行负责办理辖属行处汇划款项的清算。省分行也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备付金账户,但不用于汇划款项的清算,只用于办理系统内自己调拨和内部资金利息的汇划。总行清算中心主要是办理系统内各经办行之间的资金汇划、各清算行之间的资金清算及资金拆借、账户对账等账务的核算与管理。

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的区分

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含义不同

存放同业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之一。

同业存放是指金融机构在银行开立同业存放账户,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的存取款业务,同时满足客户与本银行之间各类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需求。这是银行同业业务中的一种。

性质不同

存放同业是我们国家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之一,在会计科目中属于银行的资产。两者所属的会计科目还是完全不一样的。同业存放是银行同业业务的一种,从会计科目的分类来看,属于银行的负债。

功能不同

存放同业,只是银行实施的一种行为;而从功能来看,同业存放属于银行提供服务的一种。

存放同业利息收入的财税处理

存放同业利息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财税处理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章规定:企业的利息满足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条件应确认收入,其金额按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对于存放同业利息收入,一般设置“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等科目进行核算。

比如2020年4月1日,中国银行某分行将资金存放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当年年利率按规定执行),在10月1日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会计处理为:

2020年4月1日:

借:存放同业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020年10月1日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增增值税(减免税额)

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

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6%。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