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憲忠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孫憲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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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研究室副主任 | |
出生 |
1957年 陝西省長安縣 |
國籍 | 中國 |
職業 | 教育科研工作者 |
孫憲忠,男,1957年生,陝西省長安縣(今西安市長安區)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1],法學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2]。
1993年至1995年作為德國亞歷山大·馮·洪堡基金會的學者,在德國漢堡市馬克斯·普郎克外國與國際私法研究所從事物權法研究,獲洪堡基金會研究證書
2016年3月2日,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隨團抵達北京,出席全國人代會。 2018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新增選學部委員。
重慶市出席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目錄
人物簡介
孫憲忠,男,1957年生,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1976年至1980年人民解放軍部隊服役,1980年至1984年在西北政法學院(今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系)讀本科,取得法學學士學位;1984至1990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先後攻讀法學碩士學位和法學博士學位,為新中國第一屆民法學博士。1992年晉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副教授。1993年獲聯邦德國亞歷山大·馮·洪堡基金會(Alexander von Humboldt- Stiftung)博士後研究獎學金,赴德國漢堡馬克斯-普郎克外國和國際私法研究所學習。留學期間,專攻物權法、不動產法。1995年回國,1997年晉升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1998年晉升為博士生導師。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命名"中國傑出中青年法學家"稱號[3]。2005年5月至11月外出擔任德國著名大學明斯特大學客座教授。2006年獲得國務院特殊貢獻專家津貼[4]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國家公安部特邀監督員,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法學部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委員,歐洲聯盟法研究中心主任,同時兼任中國民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國家建設部法律顧問、以及澳門大學、國家行政學院、國家法官學院、西安交通大學、南京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南開大學、湖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西南財經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等多所大學兼職教授。發表獨立專著6部,合作專著10餘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雜誌發表論文100餘篇,譯文10餘篇,在德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的重要刊物發表論文10餘篇,其研究成果在德國、日本、韓國等地得到相當的關注,是國際認可的中國法學家之一。從1995年國家物權法立法工作開始到物權法頒布,一直受邀擔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民法典以及物權法的立法專家。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秘書長、國家建設部法律顧問、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華中科技大學兼職教授、西安交通大學兼職教授、西北政法學院兼職教授、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湖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擔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5]、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歐洲聯盟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常務副會長、國家建設部法律顧問、以及澳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南京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南開大學、湖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西南財經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等多所大學兼職教授。發表獨立專著6部,合作專著10餘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雜誌發表論文100餘篇,譯文10餘篇,在德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的重要刊物發表論文10餘篇,其研究成果在德國、日本、韓國等地得到相當的關注,是國際認可的中國法學家之一。從1995年國家物權法立法工作開始到物權法頒布,一直受邀擔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民法典以及物權法的立法專家。
人物履歷
1976年-1980年,人民解放軍空軍部隊服役。
1980年-1984年,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學本科,法學學士。
1984年-1987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法學碩士。1987年-1990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法學博士學位。
1992年晉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副教授。
1993年獲聯邦德國亞歷山大"馮"洪堡基金會(Alexander von Humboldt- Stiftung)研究獎學金,赴德國漢堡馬克斯-普郎克外國和國際私法法研究所留學,主攻物權法、不動產法。
1995年回國。
1997至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
1998年晉升為博士生導師。
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命名"中國傑出中青年法學家"。
1999年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歐洲聯盟法研究中心主任。
2005年5月至11月外出擔任德國著名大學明斯特大學客座教授。
2006年獲得國務院特殊貢獻專家津貼。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教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2007年初,孫教授被聘為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名譽院長。
2016年3月2日,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隨團抵達北京,出席全國人代會。
2018年1月31日,在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當選為重慶市出席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018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新增選學部委員。
社會兼職
第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憲法與法律委員會委員,國家公安部特邀監督員,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社會政法學部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委員,歐洲聯盟法研究中心主任,同時兼任中國民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國家建設部法律顧問、以及澳門大學、國家行政學院、國家法官學院、西安交通大學、南京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南開大學、湖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西南財經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等多所大學兼職教授。發表獨立專著6部,合作專著10餘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雜誌發表論文100餘篇,譯文10餘篇,在德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的重要刊物發表論文10餘篇,其研究成果在德國、日本、韓國等地得到相當的關注,是國際認可的中國法學家之一。從1995年國家物權法立法工作開始到物權法頒布,一直受邀擔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民法典以及物權法的立法專家。
孫憲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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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憲忠代表回答檢察日報記者提問 |
兩會提案
2016年3月2日,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代表提案:科研經費控管僵化,課題水平越來越差。由於科研經費的管控過於僵化、不包括勞動報酬,目前申報本職工作之外課題的人員,主要只剩副教授職稱以下者,"為了評職稱才報的"。而最有科研能力和經驗的骨幹人才意興闌珊,已使中國科研課題申報人的水平越趨下降。
主要作品
具體的學術努力在於:第一,系統深刻地對中國物權法進行研究,為中國物權法制定的提供了理論基礎,主要在國有財產權利、城市土地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研究領域,以及物權變動這些物權法的核心領域取得重大突破。
第二,根據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的理念更新中國民法學思想系統和知識系統,在中國民法基本理論如法律行為理論方面取得突破。
第三,在與民法尤其是物權法相關的法律制度,比如土地管理法、公證法、合作社法等法律的研究中貫徹民法的基本精神,促進這些法律取得本質的改進。觀點得到立法機關的重視和學術界的認可,內容得到立法系統性的的採納。
獨立專著
《論物權法》
《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
《德國當代物權法》
《國有土地使用權財產法論》
《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參編)
合作著作
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國社會科學》等雜誌發表論文80餘篇,譯文10餘篇。
論文
《財團法人的所有權及我國宗教法人財產權利的歸屬問題初探》,《中國法學》1991年第5期,1萬字。
《論公有制的法律實現方式》,《法學研究》1992年第6期,1.2萬字。
《土地在財產法中的意義》,《法律科學》1992年第3期。
《物權行為理論探源及其意義》,《法學研究》1996年第18卷第3期,2萬2千字。
《論不動產物權登記》,《中國法學》1996年第5期,1萬7千字。
《不動產物權取得研究》,《民商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2萬4千字。
《中德民法學者對我國制定物權法的看法》,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1996年12月10日,4千字。
《大陸土地權利制度的現狀與展望》, 《一九九七海峽兩岸土地法制問題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7年,台北,政治大學地政系,2萬字。
《當代不動產法評述》,系列論文,《中國土地》1996年第4期至1997年第6期,共計7萬5千字。
《德國民法對中國制定物權法的借鑑作用》, 《中外法學》1997年第2期,5千字。
《德國民法物權體系研究》,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6萬3千字。
《以法的眼光看企業法人的治理結構》,《中國企業報》1997年9月10日,5千字。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初探》,《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2期,1萬7千字。
《當代民法與精神文明》,劉海年、劉瀚等主編《依法治國與精神文明建設》論文集,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7千字。
《我國土地權利制度發展展望》,《中國土地科學》1997年第12期,8千字。
《從自由到公正-合同法基本原則的進化》, 沈達明主編《當代西方社會科學》,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7千字。
《公有制的法律實現方式與國有企業財產權利問題》,《燧石》1998年第3期,6千字。
《中國財產權利制度面臨根本更新》,《1998年中國國情報告》,中國統計出版社,5千字。
《中國民商法體系建立的過程及最新動向》,1998年3月在日本召開的"中國、越南、蒙古和日本四國民商法"研討會的報告之一。1.2萬字。
《中國財產權利制度的改造》,1998年3月在日本召開的"中國、越南、蒙古和日本四國民商法"研討會的報告之二,8千字。
孫憲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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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 |
《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法理探討》,《中國土地科學》1998年第1期,5千字。
《土地登記的法理和登記機關的選擇》,《中國土地科學》1998年第2期,8千字。
《拋棄批判,立足建設--關於民法研究方法》,《世紀評論》1998年第2期,5千字。
《我國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的相互作用》,《中國土地科學》1999年第1期,1萬2千字。
《論民商法的研究方法》,《法律科學》1999年第2期,6千字。
《制定新世代的物權法》,《中國法律》,1999年第4期,6千字。
《論物權變動的原因及其結果的區分原則》,《法學研究》1999年第5期,1萬2千字。
《物權法的基本範疇及主要制度反思》,《中國法學》1999年第5期、第6期連載,約3萬字。
《用民法精神重塑我國社會》,《政法研究》2000年第1期。
《物權變動中第三人保護的法律基準》,《人民法院報》2000年1月25日。
《確定我國物權種類及其內容的難點》,《法學研究》2001年第1期。
《中國物權法總則建議稿》
譯文
《日本消費者保護刑事法》,作者:勝吉生田[日本]著,《法律譯叢》,1991年第6期,6千字。原文為英文。
《德國民法典的過去和現在》,作者:海爾穆特·科勒爾[德國] ,《民商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2萬4千字。原文為德文。
《"抽象物權契約"理論----德意志法系的特徵》,作者: K·茨威格特,H·克茨[德國],《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2期,1.7萬字。原文為德文。《合同法中的自由與強制》,作者:K·茨威格特,H·克茨[德國],《民商法論叢》第9卷,3萬字。原文為德文。
《行為能力比較研究》,作者:K·茨威格特,H·克茨[德國],《外國法譯評》,1998年第3期,8千字。原文為德文。
《德國物權法的機構及其原則》,作者:F·克瓦克[德國],《民商法論叢》第12卷,2.8萬字。原文為德文。
《三大法系的要約與承諾制度》,作者:K·茨威格特,H·克茨[德國],《外國法譯評》,1998年第6期,8千字。原文為德文。
《法律行為理論--產生與演變》,《環球法律評論》,2001年第2期。
承擔項目
目前承擔的國家課題
《中國物權法建議稿--法條、立法說明、理由及立法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委託項目。本人負責總則部分。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動產法研究》,國家人事部留學歸國人員資助項目。以此題目撰寫專著一部(已在進行中),已經在2000年上半年完成。
《歐洲聯盟合同法研究》,歐洲聯盟項目,以此題目撰寫專著一部,預訂2000年底完成。
《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委託項目。本人負責總則部分、物權法部分。
研究成果
第一,系統深刻地對我國物權法進行研究,為我國物權法制定的提供了理論基礎,主要在國有財產權利、城市土地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研究領域,以及物權變動這些物權法的核心領域取得重大突破。第二,根據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的理念更新我國民法學思想系統和知識系統,在我國民法基本理論如法律行為理論方面取得突破。第三,在與民法尤其是物權法相關的法律制度,比如土地管理法、公證法、合作社法等法律的研究中貫徹民法的基本精神,促進這些法律取得本質的改進。觀點得到立法機關的重視和學術界的認可,內容得到立法系統性的的採納。
個人榮譽
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第二屆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6]。
學術觀點
1、在民商法方法論方面,提出"拋棄批判、立足建設"的觀點,認為應從過去的對民商法學的現有國內外科研成果的否定性思維模式中解脫出來,不要總想着批判他人,而應該認真地從建設我國市場經濟和人民群眾生活需要的法律體系的角度構造自己的民商法。現行法學包括了過多的"以階級劃線"批判他人的內容,而對我們自己建設所需要的東西卻不甚了了。立足建設,需要吸收傳統民商法包括西方的和中國自己歷史上的符合法理的制度,也需要按照國情和時代進行積極的創造。
2、最早提出所有制的法律實現方式問題,提出對公有制的所有權形態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重新進行改造。孫憲忠認為,作為經濟基礎的公有制與作為上層建築的民法財產權利制度並不一致,他們之間有一個決定和被實現的關係。所有制並不能照相式地反映為民法上的所有權制度。公有制並不一定要反映為國家所有權,國家掌握股權、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也是公有制的反映形式。孫憲忠比較早地探討了世界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的基本含義以及該體制下民法、商法的基本作用及其相互關係;最早探討了財團法人的財產權利的獨特性,並提出按照財團法人所有權形式規範中國法人財產權利的見解。
孫憲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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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民法學家孫憲忠講幾次審議背後的故事 |
3、在民法學總論方面,對法律行為制度進行了獨到的研究。孫憲忠比較早地將德國民法中的法律行為制度介紹到國內,並深刻地研究了法律行為制度的源流及其本質,指出法律行為制度中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構成的基本差異;尤其是孫憲忠對物權行為理論的確切含義進行的正本清源性質的研究,糾正了理論界原有的錯誤認識,扭轉了這一理論在中國民法學界長期遭到否定的局面,使其在中國大陸法學界基本上已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重新復活。由於該理論對現代化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安全提供了切實的法理基礎,所以,這一理論在我國大陸的復活為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孫憲忠在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有些已經被立法和司法解釋接受,而且孫憲忠的學術主張獲得了國外以及中國台灣地區法學界的承認。
4、在民法物權研究領域,提出了系統的立法觀念和體系。在物權法總則方面,孫憲忠通過對當代世界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不動產法的基本原理和具體制度和中國實踐情況的研究,建構了中國物權法基本體系、法理、物權類型及相關制度,創建性地指出物權法具有靜態動態支配關係調整、物權變動調整、第三人保護這三個基本範疇。孫憲忠認為:物權法應具有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絕對原則、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特定原則和物權抽象原則,物權法兼有靜態和動態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和交易安全的功能;當物權變動時,應當區分作為原因的債法行為和作為結果的物權行為的要件、時間及其效力,物權變動應依其自身要件產生相應的效力。其中,尤為重要的是,孫憲忠提出的應以物權行為理論作中國物權法的基本理論構成、物權行為制度較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於客觀公正地保護第三人,指出應建立與此相適應的完善的登記制度的諸多見解,已為中國物權司法所採納,並且成為中國物權法學者建議稿的理論基礎。孫憲忠最早將世界上公認最發達的德國民法物權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其基本制度引進國內,對中國物權法立法提供了系統的參考資料。在物權法分則部分,孫憲忠早在90年代初首次在中國從民法物權法角度對中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進行系統研究,多項成果被後來的立法採納。此外,孫憲忠根據物權法的法理對物權法具體制度的建設提出了系統的設想。比如,孫憲忠提出,物權法對"國有所有權"制度應采中央地方分級所有理論、集體土地使用權制度應采法人理論重新建構、並且對財團法人所有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建築物所有權等制度建設提出了自己的設想。這些理論,對拓展了物權法研究領域及研究思路,實事求是地建立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物權法體系作出了努力,得到了學術界的普遍認同。
5、在不動產法研究方面,提出的多項成果為學術界承認,並且被立法採納。比如,孫憲忠根據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系統地研究了不動產登記問題,指出不動產登記具有物權公示效力、物權變動的根據效力、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善意保護效力和警示效力;在這一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中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上的"五個統一原則",即統一登記法律依據、統一登記機關、統一登記效力、統一登記程序、統一權屬證書的理論。該理論已經成為中國物權法立法、土地立法和不動產登記法立法的指導思想。
人生資訊
孫憲忠 人生天籟,滿滿都是法治音符
2016-02-27 看似與任何一天並無不同,然而從這天開始,我們辦理房產證、土地證一趟就能搞定,不用像以前要跑多個部門了,這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正式實施,我們的生活也因此產生了很大的變化。而推動這一切發生改變的人中,就有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孫憲忠教授。
負笈海外 厚積累實
早在就讀於西北政法學院(今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系)期間,孫憲忠就十分刻苦,他的老師評價說,「孫憲忠現在所獲得的成就完全是通過勤奮和努力得來的」。
在讀本科期間,他把所有的時間和精力都用來學習法律,甚至連吃飯的時間也是和同學討論上課時的法律案例。有了這種踏實的學習勁頭,更深入的研究法律是水到渠成的事情。隨後他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先後攻讀法學碩士學位和法學博士學位,成為新中國第一屆民法學博士。
1993年,他獲得了聯邦德國亞歷山大·馮·洪堡基金會博士後研究獎學金,赴德國學習。留學期間,他專攻物權法、不動產法。儘管那時他已經不是掌握一種新語言的最佳年齡了,學習德語有些吃力,但最終,德語也被他攻克了。也正是這些年的全心投入民法的研究,為他以後學術觀點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孫憲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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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6日,孫憲忠接受本刊記者專訪 |
截至目前,他發表獨立專著8部,合作專著近三十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雜誌發表論文100餘篇,一般文章140多篇,譯文10餘篇,在德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的重要刊物發表論文10餘篇,其研究成果在德國、日本、韓國等地得到相當的關注,是國際認可的中國法學家之一。他本人也在1999年被評為「中國傑出中青年法學家」,後來又獲得國務院特殊貢獻專家津貼。這些榮譽和聲望,完全是長期專心治學的自然積累,是一本本專著、一篇篇論文、一個個觀點在學界在社會經年累月發酵的評價效果。
苦心孤詣 有志竟成
在民法物權研究領域,孫憲忠提出了中國物權法的整體結構設計方案,並撰寫了該法的學者建議稿總則部分的全部條文。物權法直接採納其建議的條文數目多達20條以上,間接採納的建議條文也有20多條。其中孫教授創意建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徵收條款等方面條目,徹底改變了現有的相關制度不利於保護人民群眾權利的局面。因此,他被公認為是對該法有着最大積極影響力的學者。
孫憲忠提出在我國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並為之努力20多年。期間,他受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土資源部委託提出統一不動產登記建議稿。在建議稿中,他提出中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上的「五個統一原則」,即統一登記法律依據、統一登記機關、統一登記效力、統一登記程序、統一權屬證書的理論。該理論已經成為中國物權法立法、土地立法和不動產登記法立法的基本指導思想。
民法學總論方面,孫憲忠對法律行為制度進行了獨到的研究,提出物權變動與債權變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根據之間的「區分原則」,否定了曾經主導性的民商法的裁判規則。經過多年的努力,這些理論已被我國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採納,從而徹底更改了我國民商事案件的分析與裁判的理論與實踐。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條例(新「拆遷條例」)制定過程中,孫教授起到了核心的作用,所提的「目的正當、程序正當、足額補償」原則得到採納。該原則在本質上強化了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保護的思想和規則。
他在法學研究過程中,提出研究「中國問題、現實問題、重大問題」的基本目標,提出「法思想、法感情、法技術」相結合的研究方法,完成了涉及國家所有權、物權實施兩個重大國家課題,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
心繫民生 堪為脊樑
作為一名民法學家,孫憲忠堅持根據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的理念更新中國民法學思想系統和知識系統。在推動立法時,他一貫堅持民權思想,極力倡導和主張民法應該以保護私權為大任,他多次在公開場合及著作中引用孟子的那句名言「有恆產者有恆心」,以強調對個人財富進取心保護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在制定物權法時,由於他的極力堅持,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才得以保留,規定了對被征地民眾足額補償的原則。正是這一法律條款,使被征地民眾的權益得到了保障。
作為一名全國人大代表,他認真履行人大代表職責,為議案廢寢忘食,通宵達旦。在2013到2015年的全國兩會上,他連續三次提出編纂民法典的議案。有關部門回復稱,民法典制定問題比較重大,可以先進行研究。後來,在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黨中央的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要編纂民法典,這成為對他的提案的最明確、最有力的肯定。
2014年全國兩會期間,他在前期大量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關於重建農村集體土地法律制度的議案」,為新一輪的農村土地改革積極奔走呼號。2015年,他提交了「關於中國民法典中民法總則的編制體例的議案」,而就在前不久,全國人大表示將認真研究孫憲忠等代表提出的70號議案,制定民法總則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幾天前,他又在網上公開向民眾徵求對於友好型科研經費管理體制議案的意見,並將作為2016年的議案提交全國人大。
孫憲忠的自我價值就是能對這個世界有所貢獻,這是他對自己的要求,也是他一直所追求的。他說過:「我能在講台上傳播我的民法思想,我就很開心了。」他的信念就是這麼純粹,沒有一點雜質,就像一曲清清爽爽的天籟笙歌,這歌聲中,滿滿的都是法治的音符,穿越重重關山,悠揚不落塵泥。
視頻
孫憲忠:民法典編纂的體系性和科學邏輯2020年03月31日發布
人大代表孫憲忠:「黑色經濟」是有危害性的經濟 2014-03-10發布
參考來源
- ↑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 ,活動家
- ↑ 內蒙古大學聘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生導師孫憲忠教授為法學院兼職教授 ,中國法學網
- ↑ 中國傑出中青年法學家孫憲忠 ,長安人網, 2010-06-02
- ↑ 孫憲忠代表:用民法推動中國進步 ,東方網, 2017-03-09
- ↑ 孫憲忠 ,新浪
- ↑ 孫憲忠 ,名人簡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