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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批准设置。2014年4月30人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揭牌[1]。该委员会是根据有关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方案,有原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整合而成。

目录

机构简介

安徽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批准设置。

按照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99号)规定,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1名(高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27名。

内设: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卫生管理处、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卫生监督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科技教育处、省中医药管理局、外事处、保健处、离退休工作处、机关党委、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2]

(四)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卫生改革发展的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业务;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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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徽省卫生厅 戴光强
原安徽省卫生厅厅长-硒的介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