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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气象局


安徽省气象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赋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机构规格为正厅级。

地方相关部门批准成立,设置安徽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安徽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中心。

目录

机构

省局由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构成,其中局机关内设: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监测网络处、科技减灾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审计处(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7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设置在肥直属处级事业单位9个,分别为:安徽省气象台、安徽省气候中心(安徽省气象档案馆)、安徽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安徽省农业气象中心、安徽省气象卫星遥感中心)、安徽省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安徽省防雷中心、安徽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安徽省专业气象台)、安徽省气象培训中心(安徽省信息工程学校)、安徽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淮河流域气象中心(淮河流域气象业务服务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经中国气象局批准,安徽省气象局根据工作需要,在黄山九华山设置气象管理处作为省局直属派驻外地的气象事业单位。经地方相关部门批准成立,设置安徽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安徽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中心。安徽省气象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赋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机构规格为正厅级。

主要职能

安徽省气象局是全省气象部门的领导机构,实行以气象部门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承担中国气象局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气象工作管理职能。

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气象部门的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

2.负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气象行业实施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以及气象大中型项目、大中型气象技术装备的统一布局、立项和调整方案的初审或审批。

3.负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气象法规和气象业务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省气象工作的行政规章。

4.会同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两级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建立健全气象部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促进气象事业与地方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5.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天气预报警报及其它气象信息的发布,参与有关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协调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服务联防和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负责对发生灾害气象成因鉴定的管理。

6.管理与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对当地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乡建设规划中的气象条件评价的论证和审查。

7.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和防御雷电灾害等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中与气象有关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检测[2]。负责全省气象灾害防御标准、措施的制定。

8.负责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气象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指导与协调,推进气象科技产业和气象技术装备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9.组织实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制订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

10.统一领导和管理本省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科研教育、业务建设、技术装备、机构编制、人事劳动、行政监察、审计等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当地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

11.承办中国气象局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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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