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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订安全生产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8号)精神,设置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订安全生产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章和规定;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

(三)承担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协调一般、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六)依法综合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1]。依法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落实;承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八)承担工矿商贸(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九)监督工矿商贸行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监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市非煤矿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2]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安全咨询;

依法对社会相关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注册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经营管理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实施情况。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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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