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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会救助保障、社会事务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优抚安置和双拥创建、社会福利、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1]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各县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涉外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和基金会成立前的初步审查工作。

(三)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烈士褒扬工作;拟定优抚相关政策、标准和办法;审核报批烈士称号;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四)承担市双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拟定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建议和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及有关事宜。

(五)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的管理建设;协调部队军运和指导军供日常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生产救灾工作;拟定全市救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及使用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七)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牵头拟定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拟定行政区划、地名命名、地名服务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地名标准化建设,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承担全市行政区划的设立、调整、命名、变更、边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勘界工作;编制出版行政区划地图及城区地名图;承担全市及与我市相邻的外省、市、县、区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争议的调处、联检等管理工作。

(九)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公开;建立和完善社区管理体系;培育社区建设典型,检查和监督社区建设各项政策法规的执行;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负责制定全市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拟定规范性文件;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年检、管理等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核、年检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和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服务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婚姻登记和婚俗改革等管理工作;负责国内收养的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各县区婚姻登记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拟定全市殡葬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管理全市殡葬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全市福利彩票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制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分配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县区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及福利资金的使用管理。

(十四)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监督各县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以及物资、基建、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贷款等计划的落实情况;负责市本级和县区民政事业统计汇总工作;指导、审核局属事业单位民政经费的管理、使用。

(十五)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及规范性文件,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负责民政类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答复办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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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