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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形明伦中学校学生死亡疑案

山形明伦中学校学生死亡疑案
图片来自pixnet

山形明伦中学校学生死亡疑案山形マット死事件)是发生在1993年平成5年)间日本山形县新庄市立明伦中学校内一名男性学生死亡||死亡的事件||事件。因为该名学生当时是被卷在大型白色运动垫内,故在日本也称为“运动垫(マット)死事件”或“明伦中事件”。此案突显了校园霸凌[1] 的严重性,并且促成了日后少年法的修正,至今日仍是值得讨论的象徴性事件。

目录

过于依赖自白等问题

警方主要是依据7名学生的自白办案,但在侦查过程中又无法取得嫌疑人的信赖;结果起诉至法院审理之后,被告中就有人开始抗辩先前自白非出于任意性并且翻供。但警方及检方因为只有自白而缺乏证明事发当时被告等人确实有在体育馆内的物证,只好采取“被告等人从很久以前就开始霸凌死者”的法庭策略,提出多项情况证据试图证明死者这次确实是遭被告等人伤害及监禁致死。

至于被告方面则有人权派律师||律师组成阵容庞大的律师团为被告等人主张本案是冤案,并采取抨击警方搜查过程不完备的法庭战略。此外,在民事诉讼第一审进行中的1996年10月间,日本国民救援会山形县本部开始为7名少年主张是冤案并提供相关援助、2002年7月开始该会的中央本部也加入声援的行列。由于这些因素,判决曾在有罪与无罪当中数度摇摆不定。而本案不只有在侦查上过于偏重供认的问题,还有过度重视加害者的人权但却忽略了被害者的人权及亡者家属心情的问题。社会上也以本案件为契机开始讨论不重视被害者所可能另外产生的社会问题。

事件概要

1993年(平成5年)1月13日傍晚,在新庄市立明伦中学校的体育馆器材室内发现了一名1年级男学生的尸体。尸体是被头下脚上的包在直立的大体育垫中,死因是窒息死亡。山形县警察进行调查后,以伤害||伤害及非法拘禁的嫌疑逮捕了3名当时14岁、曾经对死者施暴的高年级生,另外对4名当时13岁的涉案同年级生进行辅导。在警方侦讯时,7名学生均坦承犯行。

但在7名学生被送到儿童相谈所后,除1人始终承认外,其馀6名学生则开始翻供否认犯行,并主张案发时有不在场证明。同年8月23日,山形家庭裁判所||山形家庭裁判所以无法证明有伤害及监禁等非行事实为由,对3名被逮捕的学生作出不处分(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无罪)的决定;另外就接受辅导但后来不认罪的3名学生,该裁判所则在同年9月14日作出将其中2人送入初等少年院||少年院,另1人则送入教护院||教护院的保护处分决定。而此3名学生虽然不服而向仙台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决定,但该裁判所以“无法认同不在场证明”为由驳回抗告。3名学生又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但也再遭驳回确定。

到了翌1994年时,7名涉案的学生全部都确定需接受相当于有罪判决的保护处分。其中部分学生为反制,另外向山形地方裁判所||山形地方裁判所起诉请求确认死者是意外死亡。后于1995年间,死者的双亲对7名学生及新庄市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亿9400万日元(下同)的损害赔偿金;此时先前提出确认诉讼的学生则撤回起诉。

其后在2002年3月19日时,山形地裁以“并无侵权行为”(事件性は无い)为由驳回了原告(死者双亲)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仙台高裁。而仙台高裁在2004年5月28日宣判,将第一审判决废弃,并判命7人(此时均已成年)需赔偿5760万元;7人不服,上诉至最高裁判所。后最高裁在2005年9月6日以认定7人均对死者有不法侵权行为为由驳回上诉,全案确定。依原告的律师称,即便到了判决确定10年后的2015年时,也依旧没有任何一名被告主动将赔偿金支付予原告。

由于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将在2015年9月届满10年,为免因时效消灭而无法请求,原告在届满前对7人中的4人向裁判所声请扣押他们的薪资,以便中断时效进行;但另外3人因不知他们在何处上班,无法声请强制执行,只好再次起诉以中断时效。山形地裁则于2016年8月23日如数判准(其中1名被告因后来有扣押到薪资故撤回起诉)。

参考文献

  1. 校园霸凌,law.moj.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