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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静乐县自然资源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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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静乐县自然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人事教育股、机关党办、政策法规股、财务股、行政审批管理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机关运行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文稿起草、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管理[1]、安全保密工作,负责会议、接待、政务公开、值班、宣传、政务督办件、信息化建设、后勤工作。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担目标责任考核和扶贫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科室(部门)拟定各类应急工作制度办法以及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应急体制、机制建设

负责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负责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联系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自然资源计量、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开展自然资源科普宣传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承担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和科技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承担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指导局机关工会、团委、妇委会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对上级机关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负责各类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推进全县自然资源领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并对重要行政和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有关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发展和改革等综合业务。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领域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负责自然资源政策研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财政拨付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县局国有资产和所属单位的资产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编制1名。

(二)自然资源权益股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负责协调全县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报告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2]和资产核算工作。拟定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政策,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协调和监督重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和储备。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国有土地统一供应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划拨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健全全县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中介机构和人员。拟订全县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创新示范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用地事项的标准审核和用地情况审核工作。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实施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调查。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项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负责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县不动产权属纠纷和县与县之间的权属纠纷调处。指导监督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和人员。

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技术标准,拟订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考核评估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全县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村镇建设占用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制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标准。负责协调土地征收政策与移民安置、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测评估制度,建立反馈和纠错机制。开展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考核。编制1名。

(三)国土空间规划股(城乡建设规划股)

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并监督实施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县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组织全县各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技术资料审查、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县本级各类城乡建设用地项目规划条件工作和县本级及跨县的市政工程项目规划条件工作。负责组织县本级规划区内城乡建设用地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县本级规划区内市政类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含变更)的审查、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县本级村民宅基地建房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县本级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设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县本级规划区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各类广告牌匾、雕塑的方案审查、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放验线核实、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规划认定核实管理工作。编制1名。

(四)生态修复和地灾防治股

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编制全县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督促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组织实施全县土地整理复垦、矿山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并督促指导实施。负责矿山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执行和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矿山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县相关矿业遗迹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相关工作。管理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配合部、省、市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编制1名。

(五)矿产资源管理股

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制定全县矿业权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业权的出让、审批登记管理及上报工作。负责依法征收资源整合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组织开展全县矿业权标界、清理等工作,调处或配合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国家确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参与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参与管理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基础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项目。协助开展矿产资源开采督察活动。

对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综合管理,组织对矿产资源形势进行战略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负责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初审上报工作。组织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负责县级发证矿山的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备案登记,并对部、省、市发证矿山储量报告进行初审和上报。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工作。负责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并组织县级以上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工作。负责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初步核查和上报工作。负责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和保护工作。编制1名。

(六)测绘地理信息股

负责全县国土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负责本行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静测绘活动。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与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培训。为全县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服务。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编制1名。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静乐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

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主要责职

第一条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忻办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静乐县自然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静乐县规划局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统一汇交、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健全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考核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提出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建议。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全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

目。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行动。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县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全县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配合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在我县开展的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督察,对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基层中心所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重大自然资源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统一行使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县自然资源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加强全县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推进全县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更好促进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