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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判
州判为中国古代文官官职名,在清朝之位阶约为从七品。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州判职能通常为地方衙门辅佐主官的基层官员编制,不过也为外派直隶州知州的左右手,如台湾府台东直隶州的州判。[1]
州判职责
清朝知州的佐官。属于直隶州的,相当于同知;属于散州的,则与州判分掌粮务、海防、水利、巡捕诸事,均从七品官。
州判选拔
直隶州的州判例应由恩贡、拔贡、副贡生除授,任满后若考核优异者可以升任国子监典簿、典籍、外县知县、翰林院待诏、京府教授、外府教授等。
散州的州判除由恩拔副贡生除授外,汉军外郎、鸿胪寺主簿、鸣赞、汉军九品笔帖式、按察司知事、府经历、县丞、布政司照磨、府知事、县主簿、府州县的训导、布政司库大使、盐课司大使、批验所大使、仓大使亦可升任。[2]
散州的州判任满考核优异者,可以升任光禄典簿、兵马司副指挥、京县县丞、外县知县、布政司经历、布政司理问、州同、盐运司运判、按察司经历、布政司都事、盐运司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