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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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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撫''',尊稱為'''撫臺'''、'''撫軍'''。為[[中國]]14世紀-20世紀初的地方官制名稱,統治區域可能由從數千[[平方公里]]至數十萬[[平方公里]],權力大於今日僅負責行政事務之[[省長]],統籌地方行政、 [[ 軍事 ]] 、司法權力。[[清朝]]巡撫多有[[都察院]][[右副都禦史]][[頭銜]],副都禦史俗稱'''[[禦史中丞]]''',故習稱巡撫為'''中丞'''。
[[越南]][[阮朝]]也模仿清朝的職官制度,設有巡撫一職。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標]]「巡撫」[[陝西]](意為'''巡行地方,撫鎮軍民'''),<ref>《明史》-{卷}-三</ref>「巡撫」這個名稱開始被使用。爾後,[[皇帝]]常遣[[尚書]]、[[侍郎]]、[[都禦史]]、[[少卿]]等官'''巡撫'''地方,事畢覆命,名義稱巡撫。[[明宣宗]]時,各省常設巡撫漸成制度。巡撫節制三司(承宣佈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實際掌握著地方軍政大權。同時,巡撫每年要赴[[京師]]議事,也體現了[[朝廷]]對地方統轄權的加強。
[[明英宗]]在1457年[[奪門之變|奪門]][[復辟]]後,一度廢除巡撫制度,到次年才恢復。<ref>《明史》-{卷}-十二</ref>巡撫在[[嘉靖]]時才成為真正的常設官職。一般來說各省巡撫衙門都是跟布政使司 [[ 衙門 ]] 在一起的,除非巡鹽、巡海、操江這樣專門性的巡撫,或是三不管地帶的湘南、鄖陽巡撫,衙門會在就近方便的地方。
巡撫的職責主要是[[稅收]]、[[水利]]、[[內政]],不過通常也有調動[[軍隊]]的權力,不過並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轄區域來講,14世紀的巡撫所轄區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別,大者統轄兩省十數萬平方公里,如[[閩浙]],有些則-{只}-有數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府]],如[[大同府|大同]]、[[宣德]]、[[順天]]等。至15世紀後,發展成以[[省區]]為單位元,配置一位元巡撫。
[[Category:中國古代地方官制]]
[[Category:清朝官制]]
[[Category:越南古代地方官制]]
[[Category:阮朝官制]]
[[Category:570 政治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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