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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撫''',尊稱為'''撫臺'''、'''撫軍'''。為[[中國]]14世紀-20世紀初的地方官制名稱,統治區域可能由從數千[[平方公里]]至數十萬[[平方公里]],權力大於今日僅負責行政事務之[[省長]],統籌地方行政、軍事、司法權力。[[清朝]]巡撫多有[[都察院]][[右副都禦史]][[頭銜]],副都禦史俗稱'''[[禦史中丞]]''',故習稱巡撫為'''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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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撫''',尊稱為'''撫臺'''、'''撫軍'''。為[[中國]]14世紀-20世紀初的地方官制名稱,統治區域可能由從數千[[平方公里]]至數十萬[[平方公里]],權力大於今日僅負責行政事務之[[省長]],統籌地方行政、[[ 軍事]] 、司法權力。[[清朝]]巡撫多有[[都察院]][[右副都禦史]][[頭銜]],副都禦史俗稱'''[[禦史中丞]]''',故習稱巡撫為'''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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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標]]「巡撫」[[陝西]](意為'''巡行地方,撫鎮軍民'''),<ref>《明史》-{卷}-三</ref>「巡撫」這個名稱開始被使用。爾後,[[皇帝]]常遣[[尚書]]、[[侍郎]]、[[都禦史]]、[[少卿]]等官'''巡撫'''地方,事畢覆命,名義稱巡撫。[[明宣宗]]時,各省常設巡撫漸成制度。巡撫節制三司(承宣佈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實際掌握著地方軍政大權。同時,巡撫每年要赴[[京師]]議事,也體現了[[朝廷]]對地方統轄權的加強。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標]]「巡撫」[[陝西]](意為'''巡行地方,撫鎮軍民'''),<ref>《明史》-{卷}-三</ref>「巡撫」這個名稱開始被使用。爾後,[[皇帝]]常遣[[尚書]]、[[侍郎]]、[[都禦史]]、[[少卿]]等官'''巡撫'''地方,事畢覆命,名義稱巡撫。[[明宣宗]]時,各省常設巡撫漸成制度。巡撫節制三司(承宣佈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實際掌握著地方軍政大權。同時,巡撫每年要赴[[京師]]議事,也體現了[[朝廷]]對地方統轄權的加強。
  
[[明英宗]]在1457年[[奪門之變|奪門]][[復辟]]後,一度廢除巡撫制度,到次年才恢復。<ref>《明史》-{卷}-十二</ref>巡撫在[[嘉靖]]時才成為真正的常設官職。一般來說各省巡撫衙門都是跟布政使司衙門在一起的,除非巡鹽、巡海、操江這樣專門性的巡撫,或是三不管地帶的湘南、鄖陽巡撫,衙門會在就近方便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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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英宗]]在1457年[[奪門之變|奪門]][[復辟]]後,一度廢除巡撫制度,到次年才恢復。<ref>《明史》-{卷}-十二</ref>巡撫在[[嘉靖]]時才成為真正的常設官職。一般來說各省巡撫衙門都是跟布政使司[[ 衙門]] 在一起的,除非巡鹽、巡海、操江這樣專門性的巡撫,或是三不管地帶的湘南、鄖陽巡撫,衙門會在就近方便的地方。
  
 
 巡撫的職責主要是[[稅收]]、[[水利]]、[[內政]],不過通常也有調動[[軍隊]]的權力,不過並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轄區域來講,14世紀的巡撫所轄區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別,大者統轄兩省十數萬平方公里,如[[閩浙]],有些則-{只}-有數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府]],如[[大同府|大同]]、[[宣德]]、[[順天]]等。至15世紀後,發展成以[[省區]]為單位元,配置一位元巡撫。
 
 巡撫的職責主要是[[稅收]]、[[水利]]、[[內政]],不過通常也有調動[[軍隊]]的權力,不過並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轄區域來講,14世紀的巡撫所轄區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別,大者統轄兩省十數萬平方公里,如[[閩浙]],有些則-{只}-有數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府]],如[[大同府|大同]]、[[宣德]]、[[順天]]等。至15世紀後,發展成以[[省區]]為單位元,配置一位元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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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7月10日 (五) 15:25 的最新修訂

巡撫,尊稱為撫臺撫軍。為中國14世紀-20世紀初的地方官制名稱,統治區域可能由從數千平方公里至數十萬平方公里,權力大於今日僅負責行政事務之省長,統籌地方行政、軍事、司法權力。清朝巡撫多有都察院右副都禦史頭銜,副都禦史俗稱禦史中丞,故習稱巡撫為中丞

越南阮朝也模仿清朝的職官制度,設有巡撫一職。

簡介

巡撫官制出現在明朝明太祖宰相胡惟庸糾結地方勢力意圖叛變為藉口,除了廢除中央的宰相制度外,太祖也積極改革地方制度,將元制的行省一人獨享的的軍事、行政、司法權力分拆成都指揮使司承宣佈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份三權分立,分別直屬中央。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標「巡撫」陝西(意為巡行地方,撫鎮軍民),[1]「巡撫」這個名稱開始被使用。爾後,皇帝常遣尚書侍郎都禦史少卿等官巡撫地方,事畢覆命,名義稱巡撫。明宣宗時,各省常設巡撫漸成制度。巡撫節制三司(承宣佈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實際掌握著地方軍政大權。同時,巡撫每年要赴京師議事,也體現了朝廷對地方統轄權的加強。

明英宗在1457年奪門復辟後,一度廢除巡撫制度,到次年才恢復。[2]巡撫在嘉靖時才成為真正的常設官職。一般來說各省巡撫衙門都是跟布政使司衙門在一起的,除非巡鹽、巡海、操江這樣專門性的巡撫,或是三不管地帶的湘南、鄖陽巡撫,衙門會在就近方便的地方。

巡撫的職責主要是稅收水利內政,不過通常也有調動軍隊的權力,不過並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轄區域來講,14世紀的巡撫所轄區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別,大者統轄兩省十數萬平方公里,如閩浙,有些則只有數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如大同宣德順天等。至15世紀後,發展成以省區為單位元,配置一位元巡撫。

1644年清兵入關,入主燕京清朝承襲明朝的巡撫制度,並沿用舊名稱。清朝在全國設立了16個巡撫,正式官銜為「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某地等處事」,為從二品常設官位,若加銜兵部右侍郎者則為正二品。其職兼管行政與司法,少數(清朝中葉以後則全部)兼管一省軍事者加銜「提督軍務,兼理糧餉」,故並不等於今日之省長。今日之省長,只管轄一省之行政事務,大致相當於清代的布政使。清朝巡撫與道員總督之爭履履發生,如徐之銘與劉銘傳等。

清代巡撫設置

  • 順治元年(1644年)
  • 順治二年(1645年)
  • 順治四年(1647年)
  • 順治五年(1648年)
  • 順治六年(1649年)
    • 五月丙子(6月27日),設廣東巡撫廣西巡撫
    • 五月癸未(7月4日),裁天津巡撫、安徽巡撫、鳳陽巡撫
    • 八月丁酉(9月16日),裁保定巡撫
  • 順治九年(1652年)
    • 四月丁未(5月13日),裁宣府巡撫、登萊巡撫
  • 順治十五年(1658年)
    • 六月辛未(7月5日),設貴州巡撫
    • 七月己酉(8月12日),設保定巡撫
  • 順治十六年(1659年)
  • 順治十七年(1660年)
    • 二月壬寅(3月27日),設鳳陽巡撫
  • 順治十八年(1661年)
    • 十月辛酉(12月6日),裁順天巡撫
  • 康熙元年(1662年)
    • 九月壬午(10月23日),裁延綏巡撫
  • 康熙三年(1664年)
    • 四月戊申(5月11日),裁鄖陽巡撫
  • 康熙四年(1665年)
    • 五月丁未(7月4日),裁鳳陽巡撫、寧夏巡撫、南贛巡撫
  • 康熙十五年(1676年)
    • 五月乙酉(6月14日),設鄖陽巡撫
  • 康熙十八年(1679年)
    • 二月辛巳(3月27日),裁鄖陽巡撫
  • 雍正元年(1723年)
  • 雍正二年(1724年)
    • 十月己亥(12月14日),裁直隸巡撫
  • 乾隆十三年(1748年)
    • 十一月庚辰(1月18日),裁四川巡撫
  •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
    • 三月乙卯(4月4日),裁甘肅巡撫
  • 光緒十年(1884年)
  • 光緒十一年(1885年)
    • 九月庚子(10月12日),福建巡撫改設臺灣巡撫
  •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
    • 四月丁卯(5月20日),裁臺灣巡撫
  •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
    • 七月乙丑(8月30日),裁湖北巡撫、廣東巡撫、雲南巡撫
    • 九月戊辰(11月1日),恢復設立湖北巡撫、廣東巡撫、雲南巡撫
  • 光緒三十年(1904年)
    • 十一月庚辰(12月12日),裁湖北巡撫、雲南巡撫
    • 十二月丁卯(1月28日),設江淮巡撫(由漕運總督改)
  •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
    • 三月庚寅(4月21日),裁江淮巡撫
    • 六月己未(7月19日),裁廣東巡撫
  •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
  • 宣統二年(1910年)
    • 三月辛酉(4月26日),裁奉天巡撫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明史》卷三
  2. 《明史》卷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