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把握
行政和法关系的把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监督管理与执法的依据,必须摆正行政和法的关系。这就是:行政是法的授权;行政是法的执行;行政受法的限制。 1、行政是法的授权。行政机关的权限必须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凡是国家授权的职能、职责、任务,必须努力完成;凡是国家在法律、法规中未授权的,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违法违纪。 2、行政是法的执行。法律对授权行政机关与被管辖对象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它不能自行生效,必须由行政机关在行政执行中通过行政行为生效。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为依据。不能有法不依,自搞一套。更不能以权代法,违反法制。
3、 行政受法的限制。法律规定了被授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力与责任,被管辖对象的权力与义务,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政措施,行政行为,行政奖惩等必须受法律规定的约束。不能无视法律规定,随意扩大行政职权,赋予被管辖对象新权利,深之新义务。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坚持法治,反对人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关,要根据法的授权进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并以法律、法规作为“据一止乱,驾简驭繁”的工具,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保证监督管理执法的统一性、 科学性、原则性、灵活性,搞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简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与指导;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矿区、林区、特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基本特性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既区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 2.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无论是中央一级还是地方一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代表。 3.其行政管理职能范畴是工商行政管理,即代表国家行使对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
组织机构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有:办公厅、法规司、公平交易局(下设:综合处、反不正当竞争处、反垄断处、经济检查处、打击传销办公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广告监管司、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人事教育司、外事司、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机关党委、老干办、纪检组监察局。其下属事业单位有:机关服务中心、经济信息中心、中国工商报社、中国工商出版社、中国消费者报社、工商学会、培训中心、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华商标协会、通达商标服务中心。1998年11月24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决定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省级仍实行双重领导。工商所是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上述第1、2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历史变迁
在1949年10月到1956年的过渡时期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为改造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经济做了大量工作。但当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们推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强调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直接控制社会经济活动与企业经济行为。这种经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排斥商品经济,排斥系统外外部监督,因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仅局限在管理农村集市贸易与打击投机倒把(在一定程度上,将符合商品经济规律的行为如长途贩运当作投机倒把行为打击)。因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被削弱,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撤并。尤其在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工作限于瘫痪。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969年9月撤掉牌子,1970年7月正式并入商业部,形成“管工管不了,管商被商管”的局面。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只有北京、上海、广西、宁夏四个地方虽然保留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但人员很少。其它各省、市、自治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被撤并。
基本任务
性质 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国务院在1994年1月5日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市场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这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性质的高度概括。 基本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和市场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国家赋予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2、主管全国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核发有关证照,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监督检查登记注册单位的登记注册行为。依法核定登记注册单位的名称。
3、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案件。依法或经国务院授权,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市场监督与行政执法活动。
4、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指导合同仲裁机构的工作。
5、依法对国内外商标申请实行统一注册和管理,认定驰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依法对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终局决定或裁定。
6、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市场。参与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参与论证、规划全国市场布局,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
7、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职责可以概括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公平交易执法。
管理权限
1.规章制定和发布权。
2.登记注册权。
3.对市场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确认权。
4.对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行为者的依法查处权。
5.市场交易场所的经营秩序维护权。
6.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解释权。
7.要求执法外部协助配合和保护权。
8.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权等。[1]
执法监督
内容和形式 执法监督的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相当广泛,它既包括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又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既包括对执法不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的监督,又包括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程序,滥施处罚和不公正的“乱作为”的监督。其目的是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1、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制度。对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制发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的审核、备案,纠正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问题,避免“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现象。 2、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复审制度。法制机构协助行政首长对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及其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复审,这是把可能出现的不依法行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有力保障措施。 3、重点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根据一定时期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定某些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年度贯彻实施的重点法规、并按要求报送贯彻实施或执行情况的报告,反映法规执行的情况、措施,问题和建设性意见。 4、定期组织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互对执法状况进行交叉检查。针对暴露出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推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 5、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出的不依法行政问题,开展专题调查。 执法监督的形式 为有效地把工商行政管理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同各个方面的社会监督结合起来,使执法监督建立在更为广泛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论上级还是社会上反映的不依法行政问题,一般都责成法制机构按照执法监督程序进行专项调查,认真处理并答复有关方面。[2]
法律效力
具体的效力应视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而论。一般来说,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效力: 1.拘束力。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旦决定实施行政行为,就对其行政行为的对象—市场经营主体货个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遵守。另一方面,行政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身也有拘束力,它意味着该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和生效以后未经废止或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他的上级和下级机关都有遵守的义务,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 2.确定力。确定力是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有效成立和生效,非依法规定而不得随意变动其内容,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指相对人—商品生产经营者只能按照该行为的要求履行。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不得随意变动其行政行为。 3.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对人必须执行。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必要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参考来源
- ↑ 温江公司注册-温江益财网易订阅
- ↑ 西藏自治区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赵世军被提起公诉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