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目錄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客體的複雜性是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法內涵的複雜性和特殊性所決定的。本法設立本罪的目的是嚴密法網,使司法機關[1]易於證明犯罪而使腐敗官員難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員貪污受賄難以證實的情況下,把舉證責任部分轉移而設立本罪。因此,首先,從設立該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次,既然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會主義的財產關係,侵犯了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首先,行為人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而且差額巨大。這裡所說的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義上是屬於別人實質是行為人的財產,應當屬於行為人擁有的財產。這裡的支出,是指行為人已經對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贈與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規定應屬於行為人合法占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接受饋贈、捐助等。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其次,行為人不能說明其擁有的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入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合法性。行為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包括行為人雖然「說明」了,但司法機關查證不能證明其說明的合法來源的情況。差額部分的財產被推定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為狀態,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對數額巨大的不合法財產的占有和支配。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