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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利卡法典》(来自希腊语:τὰ βασιλικά “皇家法律”)是9世纪颁布的拜占庭帝国法典,自巴西尔一世治下开始编纂,在其子利奥六世治下完成。《巴西利卡法典》简化、改编了查士丁尼一世6世纪颁布的《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分为四部分,但《巴西利卡法典》全文是一个整体,对各主题的排列也更加系统化。

基督教在从犹太教的异端发展成为罗马帝国国教的近400 年的时间里,其经历十分坎坷[1],在政教关系方面也经历了由异端受迫害、宽容、到成为国教的三个阶段的演变[2]

简介

对公元650至850年间拜占庭法律的发展,历史学家知之甚少。至 8 世纪中旬,即使在首都君士坦丁堡,拜占庭人使用拉丁语的《查士丁尼法典》也较为困难,需要依赖希腊语翻译文本。《巴西利卡法典》发布,是因为:拜占庭帝国的官方语言已经从拉丁语变为希腊语,及《查士丁尼法典》颁布后的四百年间,法律已产生诸多改变。

《查士丁尼法典》及后来的帝国法令,一直是罗马法律的主要来源。但其内部之重复和不一致,导致法官应用法律时有不确定性。因此,马其顿王朝皇帝巴西尔一世及利奥六世设立委员会,召集律师,重新审查法典,以删减过时的、冲突的、多余的法条,并重新编纂排列。

除此实用效益外,《巴西利卡法典》还有更深层的政治意义,以帮助拜占庭帝国及马其顿王朝维持罗马正统地位。差不多同一时期,西方的加洛林帝国和罗马教廷,及巴尔干的保加利亚第一帝国实力增强,挑战了拜占庭帝国的世俗及宗教地位。路易二世便曾嘲笑拜占庭帝国不谙拉丁语,并在信中批判希腊人背弃罗马城、罗马人、及罗马语(即拉丁语),不配为罗马皇帝。虽然阿拉伯倭马亚王朝、阿拔斯王朝哈里发国实力强大,已攻陷大片拜占庭领土,但阿拉伯人并未挑战拜占庭的罗马人身份,而是自称为地中海古典文明的继承者。因此,《巴西利卡法典》也意在更新罗马法,提升拜占庭的文化自豪感。

《巴西利卡法典》于888年圣诞节颁布,以希腊语写成,依主题分为 60 书。《法典》涵盖教会法以及世俗民法、公法,成为了拜占庭帝国法律的基础,主要目标人群为拜占庭帝国的律师。皇帝利奥六世在《巴西利卡法典》序言中提及查士丁尼及其杰作《查士丁尼法典》,但认为该作仍有瑕疵。而《巴西利卡法典》,则将阐明法律疑点,使法律更加易学,以至于利奥六世宣布“从远古到朕所颁布的法律,没有一部正确的法律被遗漏”。

影响

利奥六世并未以《巴西利卡法典》正式取代《查士丁尼法典》。《巴西利卡法典》本是《查士丁尼法典》的翻译及简洁化版本,但因它以希腊语写成、且更加适时,因此在拜占庭帝国逐渐取代了《查士丁尼法典》,以至于后者在 10 世纪末开始被弃用。至 1166 年,皇帝曼努埃尔一世才宣布《巴西利卡法典》为唯一有效的法典。但《巴西利卡法典》影响大体限于东罗马帝国,未如《查士丁尼法典》一般影响西方罗马法发展及近现代法律体系。

奥斯曼帝国征服拜占庭帝国后,依然允许其希腊东正教臣民在私法上受君士坦丁堡牧首管理,而东正教教会法则来自拜占庭帝国法律。

1821年,在希腊独立战争开始后,希腊人正式恢复使用《巴西利卡法典》作为希腊民法典。希腊正式取得独立两年后,在1835年,《巴西利卡法典》被《法律六书》取代,由后者管辖民事关系,直至《希腊民法典》编成。此时的希腊国王奥托一世偏向历史法学派,认为至少希腊民法需要基于希腊民族文化及制度,并下令收集整理民事习俗及法律解释。因此,虽然希腊《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主要参照法国和巴伐利亚的法典编成,《希腊民法典》却暂时采用了十四世纪的《法律六书》(Hexabiblos)。《希腊民法典》也参照了更加详细的《巴西利卡法典》等其他拜占庭法律作修改。同时,《法律六书》本身也可看作《巴西利卡法典》的删节、简编作品。因此,《巴西利卡法典》对近现代的希腊民法典影响颇深。

虽然《希腊民法典》在1830年代已经开始起草,但直到1940年才正式通过,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生效。《希腊民法典》大体延续了已有的希腊法律,主要来源于拜占庭法律。《希腊民法典》由学者现代化的拜占庭法律为基础,并融合其他国家法律,如《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及《法国民法典》,也受到德国学说汇纂派罗马法学者的影响。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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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课 拜占庭帝国和《查士丁尼法典》
宗教改革的历史背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