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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达佩斯条约是中国的一个科技名词。

汉字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展台上一颗无可取代、熠熠闪光的明珠[1]。汉字之美,美在庄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载的是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厚重历史与灿烂文化[2]。她的美,是无与伦比的。

名词解释

《布达佩斯条约》的主要特征是为专利程序的目的允许或要求微生物寄存的缔约国必须承认向任何"国际保存单位" ,提交的微生物寄存。这种承认应包括承认由该国际保存单位说明的保存事实和交存日期,以及承认作为样品提供的是所保存的微生物样品。各缔约国根据条约组成“布达佩斯联盟”。联盟的行政工作委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联盟的成员国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绪则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布达佩斯条约》缔约方总数为60个国家。1995年3月30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加入书。1995年7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

1980年9月26日修正

本联盟的建立

参加本条约的国家(以下称为“缔约国”)组成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联盟。

定义

在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中:

(i)“专利”,应解释为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

(ii)“微生物保存”,按照使用该用语的上下文,指按照本条约以及施行细则发生的下列行为:向接收与受理微生物的国际保存单位送交微生物或由国际保存单位贮存此种微生物,或兼有上述送交与贮存两种行为;

(iii)“专利程序”,指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有关的任何行政的或司法的程序;

(iv)“用于专利程序的公布”,指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说明书的官方公布或官方公开供公众查阅;

(v)“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指按照第九条第(1)款递交了声明的组织;

(vi)“工业产权局”,指缔约国的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的主管授予专利的机构;

(vii)“保存机构”,指接收、受理和贮存微生物并提供其样品的机构;

(viii)“国际保存单位”,指取得第七条所规定的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保存机构;

(ix) “交存人”,指向接收与受理微生物国际保存单位送交微生物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该自然人或法人的任何合法继承人;

(x)“本联盟”,指第一条所述的联盟;

(xi)“大会”,指第十条所述的大会;

(xii)“本组织”,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xiii)“国际局”,指上述组织的国际局,在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存在期间亦指该联合国际局;

(xiv)“总干事”,指本组织的总干事;

(xv)“施行细则”,指第十二条所述的施行细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