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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4)76文件,即“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为实现担保行业自律管理和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经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民政厅批准,于2004年7月28日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广东省境内众多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合作银行、中小企业及相关个人自愿参加的中小企业[1]融资合作平台。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宗旨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公德;建立共同目标,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倡导会员相互尊重守信,实行平等合作,维护会员整体合法权益;通过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努力实现我省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的业务范围

1、信息平台服务。

努力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包括政策法规信息、金融担保信息、各行各业信息等。创办“南方担保”会刊和“南方担保网”,适时向会员和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方便会员和广大中小企业对所需信息的查询,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2、组织交流考察。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主办各类业务交流会或组织参加与金融机构[2]联合举办的各类融资洽谈会,提高会员的业务拓展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增强金融机构对本会会员的信任度。

3、组织业务培训。

充分利用国内外担保行业的专家资源,组织不同专题的业务培训,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素质和资格,熟练掌握业务运作规律;满足担保行业对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

4、业务创新研发。

集中会员单位的专家资源,总结国内外担保行业的先进经验,不断进行业务品种的创新研究和担保风险控制方法的创新研究,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创新成果服务。

5、行业自律管理。

研究担保行业业务运作规范的自律标准,制定担保行业自律公约,对会员单位的入会标准和业务规范运作给予必要的指导服务,保障会员质量,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让本协会会员称号成为信誉的象征,维护担保行业的整体信用水平和形象。

6、信用升级服务。

联合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开发信用评级方法,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向银行推荐评级结果,引导担保机构的信用升级工作,提高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效率。同时,为担保机构总结研发相对统一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方法,引导中小企业的信用升级工作。

7、政策咨询服务。

发挥政企桥梁作用,一方面,收集会员单位对政府部门政策的意见,研究政府政策,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意见;另一方面,向会员单位传递政府政策意图,帮助政府实施政策,指导会员单位利用或落实政府政策,并向政府部门反馈政策实施效果。

8、维权协调服务。

担保业务需要多方合作,总会存在许多合作中的问题,包括合作公平问题、法定权益维护问题、政策支持落实问题等。担保协会可以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维护担保机构权益,协调担保机构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

9、业务合作服务。

很多担保业务的标的很大,涉及方面较多,需要多方合作才能完成,包括:再担保、联保、分保、合作方案设计、合作方协调以及中小企业融资前方案咨询设计等。

10、受托管理服务。

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工作。同时,也包括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有关服务工作。

广东省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市场交易中的信用纽带作用,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保护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以及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的倡仪下,全体参加签约的担保机构决定以身作则,倡导自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职能的各类担保公司或担保中心等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担保机构内从事担保业务或担保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财经制度,恪守行业自律的基本理念:诚信、守法、公平。

第四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担保程序,热情为客户服务、为客户着想,认真负责地办理担保业务,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

第五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与银行合作时,应当恪守诚信,向银行披露真实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客户的信息和担保机构自身的信息。担保贷款出现逾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代偿。

第六条 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私下撬挖同业其他机构人才。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七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并将其已对工商、税务、银行等机构报送的各项报表按季抄报一份给省担保协会,便于省担保协会开展担保行业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积极支持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提高担保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和权威性。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对担保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担保行业内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担保业务时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干扰其他担保机构正常的担保业务;

五、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

七、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八、忽视风险控制、低价竞争客户。

第十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负责实施本公约,接受担保机构自律情况的投诉,指导检查、监督和通报担保行业的资料情况,维护担保机构的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公约已经过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经参加签约的担保机构签字后正式生效,并报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