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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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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辦(2004)76文件,即「關於加快我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的要求,為實現擔保行業自律管理和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經廣東省經貿委、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於2004年7月28日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廣東省境內眾多擔保機構、中介機構、合作銀行、中小企業及相關個人自願參加的中小企業[1]融資合作平台。

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宗旨

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有關擔保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公德;建立共同目標,制定行業準則和業務規範;組織業務培訓和信息交流,指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工作;倡導會員相互尊重守信,實行平等合作,維護會員整體合法權益;通過規範業務操作和行業協作,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和社會公信力,努力實現我省信用擔保業的可持續發展。

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的業務範圍

1、信息平台服務。

努力開發、收集會員所需的信息資源,包括政策法規信息、金融擔保信息、各行各業信息等。創辦「南方擔保」會刊和「南方擔保網」,適時向會員和社會發布有關信息,方便會員和廣大中小企業對所需信息的查詢,及時掌握國內外相關行業的發展動向。

2、組織交流考察。

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考察活動,學習交流國內外先進經驗;主辦各類業務交流會或組織參加與金融機構[2]聯合舉辦的各類融資洽談會,提高會員的業務拓展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增強金融機構對本會會員的信任度。

3、組織業務培訓。

充分利用國內外擔保行業的專家資源,組織不同專題的業務培訓,提高擔保從業人員素質和資格,熟練掌握業務運作規律;滿足擔保行業對專業人才的迫切需求。

4、業務創新研發。

集中會員單位的專家資源,總結國內外擔保行業的先進經驗,不斷進行業務品種的創新研究和擔保風險控制方法的創新研究,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創新成果服務。

5、行業自律管理。

研究擔保行業業務運作規範的自律標準,制定擔保行業自律公約,對會員單位的入會標準和業務規範運作給予必要的指導服務,保障會員質量,引導同業公平有序競爭,讓本協會會員稱號成為信譽的象徵,維護擔保行業的整體信用水平和形象。

6、信用升級服務。

聯合有關信用評級機構,開發信用評級方法,開展對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工作,向銀行推薦評級結果,引導擔保機構的信用升級工作,提高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效率。同時,為擔保機構總結研發相對統一的、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方法,引導中小企業的信用升級工作。

7、政策諮詢服務。

發揮政企橋樑作用,一方面,收集會員單位對政府部門政策的意見,研究政府政策,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參考意見;另一方面,向會員單位傳遞政府政策意圖,幫助政府實施政策,指導會員單位利用或落實政府政策,並向政府部門反饋政策實施效果。

8、維權協調服務。

擔保業務需要多方合作,總會存在許多合作中的問題,包括合作公平問題、法定權益維護問題、政策支持落實問題等。擔保協會可以充分發揮協調服務作用,維護擔保機構權益,協調擔保機構與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中小企業的合作關係。

9、業務合作服務。

很多擔保業務的標的很大,涉及方面較多,需要多方合作才能完成,包括:再擔保、聯保、分保、合作方案設計、合作方協調以及中小企業融資前方案諮詢設計等。

10、受託管理服務。

接受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開展有關工作。同時,也包括接受會員單位委託,開展有關服務工作。

廣東省信用擔保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促進廣東省信用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擔保機構在市場交易中的信用紐帶作用,維護擔保市場秩序,保護擔保機構、擔保從業人員以及擔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的倡儀下,全體參加簽約的擔保機構決定以身作則,倡導自律,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擔保機構是指經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為企業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信用擔保職能的各類擔保公司或擔保中心等擔保機構;擔保從業人員是指各擔保機構內從事擔保業務或擔保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金融財經制度,恪守行業自律的基本理念:誠信、守法、公平。

第四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擔保程序,熱情為客戶服務、為客戶着想,認真負責地辦理擔保業務,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合理收費。

第五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與銀行合作時,應當恪守誠信,向銀行披露真實的相關信息,包括擔保客戶的信息和擔保機構自身的信息。擔保貸款出現逾期時,應當按合同約定代償。

第六條 鼓勵擔保機構之間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以提高擔保機構的服務質量和風險控制水平。反對採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反對私下撬挖同業其他機構人才。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時刻維護行業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謀發展。

第七條 擔保機構應當建立內部業務統計制度,並將其已對工商、稅務、銀行等機構報送的各項報表按季抄報一份給省擔保協會,便於省擔保協會開展擔保行業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工作

第八條 積極支持開展擔保機構資信評級工作,提高擔保機構的信息透明度和權威性。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對擔保客戶的信用評價和聯合徵信工作,實現擔保行業內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第九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擔保業務時不得有下列不當行為:

一、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誇大、虛假宣傳,誤導當事人;

二、故意詆毀、貶損其他擔保機構、擔保從業人員的聲譽;

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當利益;

四、干擾其他擔保機構正常的擔保業務;

五、給付或者承諾給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採用不正當方式壟斷擔保業務;

七、串通擔保當事人或金融機構,提供虛假擔保;

八、忽視風險控制、低價競爭客戶。

第十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對擔保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負責實施本公約,接受擔保機構自律情況的投訴,指導檢查、監督和通報擔保行業的資料情況,維護擔保機構的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公約的,其他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進行檢舉。經查證屬實的,將視不同情況給予通報或建議政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本公約已經過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經參加簽約的擔保機構簽字後正式生效,並報廣東省中小企業局備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