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借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东风,聚合高端学术资源,打造理论创新高地,服务党政部门决策,引领国企改革实践。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总结交流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经验,为国有经济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支撑。通过搭建经验交流平台、资讯传播平台和业务联系平台,为各层级国有企业提供全方位、有价值、接地气的咨询服务,力争成为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的国企改革专业智库。
服务内容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国有企业改革[1]发展的方针政策;
2、围绕全省国有经济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跟踪研究和超前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及各级国资委提供专题研究报告和政策措施及咨询意见;
3、研究国有经济发展趋势和各省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动态,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深化国企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4、研究国外先进企业的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5、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与研究机构合作,广泛联系企业,为企业资本运作、公司治理、产业发展、风险管控、技术创新、人力资源等提供课题研究、业务培训和咨询等非营利性服务;
6、接受委托,组织或联合相关机构,对企业发展战略、调整重组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国际间、地区间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交流和论坛活动;
7、推广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及经验,促进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
8、承担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工作,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本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2],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State-owned Capital,缩写为: GDA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国企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践有关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国企改革发展理论体系,不断研究创新国有资本运营与监管体制机制,为省市国资委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服务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开展调查研究、理论和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经验,推广应用研究成果,为国有经济科学发展建言献策,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北路3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围绕全省国有经济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跟踪研究和超前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及各级国资委提供专题研究报告和政策措施及咨询意见;
(三)研究国有经济发展趋势和各省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动态,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深化国企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四)研究国外先进企业的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五)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与研究机构合作,广泛联系企业,为企业资本运作、公司治理、产业发展、风险管控、技术创新、人力资源等提供课题研究、业务培训和咨询等非营利性服务;
(六)接受委托,组织或联合相关机构,对企业发展战略、调整重组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国际间、地区间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交流和论坛活动;
(七)推广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及经验,促进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
(八)承担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工作,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省内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凡热心于从事国有资本理论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登记备案,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 ↑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七大重点,搜狐,2021-09-13
- ↑ 研究会成立分析报告,豆丁网,201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