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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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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女法官协会成立于1995年,现第三届理事会经2008年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为现任省法院副院长谭玲。本会拥有团体会员11个(为地级市的女法官协会,合计会员850名),个人会员2300名。

机构简介

按协会章程规定,协会[1]的组织架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原则上,理事会会议一年举行一次,每届任期五年。共有理事100名。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原则上,常务理事会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共有常务理事53名,会长1名及副会长6名;秘书长1名及副秘书长3名。

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协会有关工作委托会长办公会议办理或由会长办公会议先行办理,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审议。会长办公会议由正副会长及正副秘书长组成。一般情况下,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协会的常设机构为专职从事法官协会及女法官协会工作的法官协会办公室,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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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二日,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召开了全省法院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全省各中级法院民庭的负责人和部分论文作者,最高法院民庭庭长梁书文和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李炳余出席了会议并分别讲了话。与会同志通过认真研讨,对当前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人身伤害损害赔偿

1、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或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2、对造成一般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需要,有的伤害也可赔偿必要的营养费;对造成残疾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造成死亡的,除按一般伤害的标准赔偿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3、上述费用的具体赔偿方法和适用标准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广东省公安厅当年度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以及省法院、省卫生厅《关于医疗费赔偿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造成受害人容貌毁损或其他残疾后果,受害人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受损害部位、侵害者过错程度、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和加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判决加害人适当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

5、在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被扶养人”应当包括与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之间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以及虽与受害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一直由受害人扶养的人。

6、对受害人请求的营养费应从严掌握,营养费的赔偿应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并经人民法院核实,认为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2]作为辅助治疗的,才酌情予以补偿。

7、对受害人提出的下列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1)擅自购买与伤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与伤情无关的其他疾病的费用;

(2)未经当地治疗医院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费用;

(3)未经同意,在治疗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药品或私自在社会上找个体医生治疗的费用;

(4)经治疗医院证明或法医部门鉴定已治愈而伤者仍以未治愈为由继续治疗的费用。

二、房屋损害赔偿

8、房屋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房屋的所有人,也包括因为房屋受损害而使其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害人。如房屋的部分共有人提起诉讼的,其他共有人可列为共同原告。

9、被划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受到损害,侵害人仍应赔偿,但赔偿数额应根据损害日至拆迁公告公布的最后拆迁日的时间,结合使用价值及损害的程度,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标准予以赔偿。

10、房屋损害的鉴定一般应由法院根据粤高法发[1995]1 号文的规定委托有关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但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单位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也应作为证据采用。

三、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

11、肖像权中既包括公民的物质利益,也包括公民的精神利益。《民法通则》第10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并非规定侵害肖像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因此,虽无营利目的,但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亦可认定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