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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护理学会是全省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法人社会团体[1],是发展我省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简介

学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发挥行业管理,维权服务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发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2]职业道德,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护理业务技术水平。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为繁荣我省护理事业,发展护理学科努力奋斗。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广东省护理学会

英 文 译 名:

缩 写:GNA

第二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是全省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

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发挥行业管理,维权服务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发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职业道德,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护理业务技术水平。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为繁荣我省护理事业,发展护理学科努

力奋斗。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卫生厅、中华护理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住所为:

1、广州市东山区百子横路3号海谊百子大厦1610室《广东省护理科技工作者之家》 邮政编码:510080。

2、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 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省内、外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

(三)依法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为使护士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必要时,将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做好正面宣传工作,努力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使护士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积极向政府反映护士队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护士的积极性。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编辑出版科技书籍及其他护理学术资料;开展护理咨询。

(六)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科普教育、推广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反对伪科学。

(七)开展对会员的临床规范化培训:继续护理学教育和成人在职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辅导班、讲习班及进修班。

(八)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移交的有关工作。

(九)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着作和科普作品。

(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护理教育;

(十一)开展社区护理咨询

(十二)专科护士的培训及业务水平(资格)的认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护理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凡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卫、护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已取得执业护士资格。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或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

(六)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其成员具备个人会员条件,人数在30人以上。(每年需缴交会员费不少于500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市护理学会批准,报广东省护理学会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广东省护理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护士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积极参加与本会有关的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各机构设立须报广东省科协、省民政厅批准,各机构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另定章程(可制定工作职责或工作制度)。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批准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或增补;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穗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全省理事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