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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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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是广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成立于1982年,现已发展成为多种专业、具有600多中级职称[1]以上离退休科技会员的群众团体。设有办公室、科普科技咨询部、外联开发部、科考组织部,老年大学、艺术团、农村科技致富委员会、金燕长者联谊部、科技诗社等机构。协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宗旨,每月有例会,经常组织旅游,农村科技致富专家指导团、医疗专家顾问团不定期下乡或到基层服务,取得了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协会地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东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广东省老科协”。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缩写为GDASST。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全省老科技工作者为主体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决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紧紧围绕省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团结动员全省广大退离休科技工作者,发挥其学术先导、学识专长优势为我省的自主创新、科技进步服务,发挥人才智力和经验优势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组织网络优势为本会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弘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围绕中心,针对需求,发挥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为,认真组织,讲究方式,逐步前进,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在“老有所为”的实践中领略“老有所乐”的真谛。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本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注重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积极、稳妥地吸纳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参加本会和工作;密切与省内外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言献策,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科技咨询和调查研究。承接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包括省市县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校等)的邀请及委托,就政府部门有关科技决策、科学技术工作、科技产品生产和服务等相关问题提供科技咨询服务、组织调查研究和鉴定,提出实施意见,供其决策参考;

(三)组织和开展科技知识的培训工作;在条件成熟时适时组建促进老科协事业发展的经济实体;

(四)授理相关单位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组织对本会会员高级技术职称资格的认定和申报工作;

(五)组织会员参加科普活动,撰写科普资料,并重点面向贫困地区,深入农村,开展科技支农、科技扶贫工作;

(六)组织会员开展文体和科技生态旅游等,活动活跃会员生活,做好对会员的各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团体会员叁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和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本会会员: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填写入会申请书,递交本人的技术职称资格证、退(离)、休证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个人会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虽未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但具有有效资历证件的本省(含香港、澳门特区退(离)休)老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管理工作者,以及在广东省定居的外省已退(离)休老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管理工者。

(四)具有正高以上技术职称、本会十年以上会龄的个人会员或对本会的创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经本人申请、理事会审核批准,可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

(五)具有合法或法人资格的政府各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老科技组织或团体,省、市、县的高新科技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

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给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推荐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各若干名,名誉会长可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名誉理事可列席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讨论、议决协会近期必须处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本季度协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给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原因,本会会长可请辞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可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本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