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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检察学会是研究检察理论与实践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广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广东省检察学会的团体会员。广州市检察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规定,遵守社会主义[1]道德规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检察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加强广州市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推进广州市依法治市进程服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1、广泛团结广州地区的检察干警和有志于检察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认真总结检察实践经验,开展各项学术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2、根据各时期检察工作的特点,不定期地举办学术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沟通学术信息;

3、编辑出版检察书籍、资料、检察学会刊物,举办法学和检察业务及其他知识讲座;

4、建立法律信息网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5、加强与其他社会学术团体联系,协调和组织对外学术交流、业务合作活动。

基本架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3、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4、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5、推举本会名誉会长。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3、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5、必要时可任免个别理事会成员,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6、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组织完成本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2、决定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3、筹备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4、批准吸收会员,决定会员除名,任免副秘书长;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代表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7、决定其他事项。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注明。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2、对内领导本会工作,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对外代表广州市检察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秘书[2]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秘书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1、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确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日期、议程;

3、提出需要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4、任免副秘书长;

5、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的其他权利。

本会在广州所属各基层检察院设立研究小组,各研究小组推选的组长和联络员负责本组工作和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