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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推 明代任用高级官吏,凡由在朝大臣推荐,经皇帝批准任用的,称"廷推"。 明制,凡朝廷遇有重大政事,或遇有文武大臣出缺,皇帝必诏令廷臣会议,以共相计议,衡量至当,然后报请皇帝,取旨定夺,其有关政事得失利弊之研商者,谓之廷议;其有关人事升补任用之拟议者,则谓之廷推。

目录

廷推内容

谨先就有关廷议之重大事项举述如下:

一、议立君立储。

二、议建都。

三、议郊祀。

四、议典礼。

五、议宗藩。

六、议漕运。

七、议边事等等。

至於参与廷议之人员,计有六部尚书都御史、六科给事中、通政使大理卿掌道御史等,此乃就一般情形而言,实则参与廷议之人员,要以所议事项之性质内容以为衡量与议人员之依据,全由皇帝依就开议事项内容批示指定以为断。

流程及要求

明初,廷议概由皇帝亲自主持,英宗正统以后,皇帝深居简出,鲜与群臣相接,从此朝议遂废,嗣后廷议之举行,皆由有关廷议事项之各部尚书主持。

廷推之事,实乃遇大臣出缺,由三品以上及九卿、佥都御史、祭酒等官公推二人或三人,报请皇帝圈用,但是皇帝可就名单圈选,亦可不予采用,例如:「万历二十六年,吏部尚书蔡国珍罢免,廷推七人,李戴居末,帝特擢之。」(明史卷二二五)又如:「天启三年春正月,廷推阁臣,首列孙慎行、盛以宏,皆不用。」(御批通鉴辑览卷一一三)皇帝对於廷推,只有消极的不录用,无积极的令大臣推举某人之权,例如:「崇祯六年,十一月癸已,以礼部侍郎王应熊、何吾驺俱进尚书兼东阁大学士,预机务。应熊熟谙典故,而性情溪刻强狠,官吏部时,以贪污为给事中冯元飙所发,上不省,及是廷推阁臣,以望轻不与,温体仁力援引,逐与吾驺同入阁,命下,朝野胥骇。」(明通鉴卷八三)

进而以言廷推,廷推云者:是乃明代抡选要吏之法,原规定三品以上及九卿(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都御史〔掌监察百官〕共七卿,再加大理卿〔掌刑名平反之事〕、通政使〔敷教内外章疏〕,是为九卿。九卿乃全国最高政务机关,熟悉国政推行之实际情形。)、佥都御史、祭酒等官员,公推二或三人,由皇帝取决任用,谓之廷推,清初尚采行,后废。盖因明初,各级文官之选用,悉为定制,有如明史选举志:「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由吏部会同三品以上廷推,大常卿(正三品)以下部推,通参以下,吏部於弘政门会选,詹事由内阁,各衙门由掌印,在外官,惟督抚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员缺,三品以上官会举。」(明史卷七一)

目的

廷推之至意,实所以重视选贤荐能,以为国用,期能贤人在位,能者在职,相与共谋国事之兴隆,而杜佞幸之窃位,明代廷推之制,实有其深远之意义,有如吏部尚书陆光祖上疏有言:「…夫爵人於朝,与众共之,祖宗定制,凡大臣员缺,吏部与九卿会推,请旨简用,至推吏兵两部尚书,各边总督及内阁大臣,则九卿之外,复益以六科十三道。盖其任愈重,则举愈当公,询谋佥用,方敢推用,实所以广忠集众,而杜偏听之奸,绝阿私之患也。…臣愚以为会推大典,祖制绝不可废,私荐内降,其端不可启。」明 董其昌《节寰袁公行状》:「越一岁,用廷推起(袁可立)兵部右侍郎,历升本部左侍郎。」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