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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金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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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臺灣)法學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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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
性別 女 |
學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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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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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張金蘭畢業於基督教長老會文德女中,1935年畢業於山東省立濟南女子師範學校,後考入北平朝陽大學攻讀法律,矢志日後作為模範法官。抗日戰爭期間轉入國立西北大學繼續就讀,並於1940年以唯一女生及第一名畢業該校法律系。後受聘執教於陝西省立城固西鄉師範學校,為該校唯一女教師,同時複習法律課程準備隔年參加在西安舉行之司法官高考為該考試唯一女考生。是年七月,她以24歲之齡出任陝西西荊警備司令部軍法處主任,三年後任鳳翔地院推事。抗戰勝利後任首都(南京)地院推事。1948年遷台,任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推事,旋升兼刑庭庭長,為女性法官任二審法院庭長第一人。1956年4月升最高法院推事,是中華民國首位女性終審法官。1967年8月,張金蘭以最高法院推事十年,成績優異,特任為司法院大法官,開中國司法史上女性擔任此職位之先例。1973年夏天在象牙海岸首都阿必尚榮獲World Peace Through Law Center〔經由法治促進世界和平中心〕國際組織頒贈獎狀及金牌表彰其在法界卓越之成就,是亞洲獨一無二享此殊榮之女法官。[1]
張金蘭好學深思,出任大法官以來除專心研究中外法典,以發揮解釋權之功用外,並於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訓練所、調查局調查人員訓練所、中央警官學校警政研究所、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政治作戰學校、文化大學法律系等校任教刑法,作育英才甚多。後來又膺司法行政部,兼任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各地奔波,終因積勞成疾,罹癌辭世,終年五十七歲。
經歷
日期 | 資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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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7月 | 出任陝西西荊警備司令部軍法處主任。 |
1942年1月~6月 | 任陝西南鄭地院推事(註: 推事是沿用古代法官的名銜。) |
1942年6月~1943年8月 | 任陝西商縣地院推事。 |
1943年 | 任陝西商縣地院推事。 |
1945年11月~1946年1月 | 陝西長安地院,山東高院院長胡績欲調往山東高院,因彼時交通不暢,無法赴任 |
1946年2月~1949年1月 | 奉調首都(南京)地院推事 |
1949年2月~1950年3月 | 奉派台灣高院台南分院推事 |
1950年3月~1956年4月 | 兼任刑事庭庭長 |
1956年4月 | 調任最高法院推事。 |
1967年8月 | 由總統蔣中正提名,經監察院同意,出任司法院大法官 |
1973年夏 | 於象牙海岸首都阿必尚獲頒「經由法治促進世界和平中心」獎狀及金牌,藉以表彰其在法界卓越成就,為亞洲唯一女性法官獲此殊榮。當時在全球女性擁此榮譽者,僅有賴比瑞亞共和國之布魯克斯夫人(曾任1969年24屆聯合國大會主席),與美國知名影星秀蘭鄧波兒,息影後曾任美國首位禮賓司長,駐聯合國代表,駐捷克共和國及迦納共和國大使,)三人而已。 |
曾任教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