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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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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台湾)法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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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性别 女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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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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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张金兰毕业于基督教长老会文德女中,1935年毕业于山东省立济南女子师范学校,后考入北平朝阳大学攻读法律,矢志日后作为模范法官。抗日战争期间转入国立西北大学继续就读,并于1940年以唯一女生及第一名毕业该校法律系。后受聘执教于陕西省立城固西乡师范学校,为该校唯一女教师,同时复习法律课程准备隔年参加在西安举行之司法官高考为该考试唯一女考生。是年七月,她以24岁之龄出任陕西西荆警备司令部军法处主任,三年后任凤翔地院推事。抗战胜利后任首都(南京)地院推事。1948年迁台,任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推事,旋升兼刑庭庭长,为女性法官任二审法院庭长第一人。1956年4月升最高法院推事,是中华民国首位女性终审法官。1967年8月,张金兰以最高法院推事十年,成绩优异,特任为司法院大法官,开中国司法史上女性担任此职位之先例。1973年夏天在象牙海岸首都阿必尚荣获World Peace Through Law Center〔经由法治促进世界和平中心〕国际组织颁赠奖状及金牌表彰其在法界卓越之成就,是亚洲独一无二享此殊荣之女法官。[1]
张金兰好学深思,出任大法官以来除专心研究中外法典,以发挥解释权之功用外,并于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调查局调查人员训练所、中央警官学校警政研究所、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政治作战学校、文化大学法律系等校任教刑法,作育英才甚多。后来又膺司法行政部,兼任刑法研究修正小组委员,各地奔波,终因积劳成疾,罹癌辞世,终年五十七岁。
经历
日期 | 资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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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7月 | 出任陕西西荆警备司令部军法处主任。 |
1942年1月~6月 | 任陕西南郑地院推事(注: 推事是沿用古代法官的名衔。) |
1942年6月~1943年8月 | 任陕西商县地院推事。 |
1943年 | 任陕西商县地院推事。 |
1945年11月~1946年1月 | 陕西长安地院,山东高院院长胡绩欲调往山东高院,因彼时交通不畅,无法赴任 |
1946年2月~1949年1月 | 奉调首都(南京)地院推事 |
1949年2月~1950年3月 | 奉派台湾高院台南分院推事 |
1950年3月~1956年4月 | 兼任刑事庭庭长 |
1956年4月 | 调任最高法院推事。 |
1967年8月 | 由总统蒋中正提名,经监察院同意,出任司法院大法官 |
1973年夏 | 于象牙海岸首都阿必尚获颁“经由法治促进世界和平中心”奖状及金牌,藉以表彰其在法界卓越成就,为亚洲唯一女性法官获此殊荣。当时在全球女性拥此荣誉者,仅有赖比瑞亚共和国之布鲁克斯夫人(曾任1969年24届联合国大会主席),与美国知名影星秀兰邓波儿,息影后曾任美国首位礼宾司长,驻联合国代表,驻捷克共和国及迦纳共和国大使,)三人而已。 |
曾任教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