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基本概念
憲法法院的中心任務是進行司法審查,即對國家機關的行為進行審查,對違反憲法的行為宣布無效。在這個意義上,它和美國最高法院是類似的。此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還有一些美國最高法院不具有的職權。它和美國等國的最高法院的主要區別在於它不是普通法院系統的一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
人員組成
人員組成:憲法法院的法官由德國聯邦參議院和德國聯邦議院推選產生。根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德國憲法),上下兩院必須經由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各推選出4名法官。 實際上,德國聯邦參議院經常把選任憲法法院法官的權力委派給由數名參議院議員組成的、所謂的「法官任命委員會」來行使;許多學者對這種做法持批評態度,認為其是違憲的。
系統劃分
德國除了五個司法管轄區法院外,還設有一個憲法法院系統,分為聯邦憲法法院和州級憲法法院,他們雖有聯邦與州的級別之分,但因各自被賦予等級職權內的終審裁判權,而不同於其他司法管轄區一、二審法院的關係。在德國,上述司法管轄區法院是無權涉案憲法問題的。涉憲案件的審判權力均集中在聯邦和州一級的特殊法院即憲法法院管轄。聯邦憲法法院是德國惟一有權依聯邦憲法裁決的法院,他在德國的各類司法管轄區的最高法院之上,他的裁決對全國各司法管轄區法院和各不同級別的法院都有約束力。憲法法院在德國位居各類法院之上的特殊地位,還決定了他對已結案件和審判中的案件均有監督糾正的權力,憲法法院在自己的轄區內對各法院有審判業務上的監督權力。例如,案件當事人就初審或上訴審法院的終審判決有違州憲法問題,有要向州級憲法法院提起控告和申訴。
憲法法院對於所轄法院正在審理案件的當事人認為法官存在違憲問題的控告,經審查確認屬實,要立即中止案件的訴訟程序,預防尚未審結案件可能發生的錯誤。憲法法院認為已審結案件當事人申訴理由成立的,提卷審查原審案件,通過再審糾正錯案。各州的憲法法院在本州只設一個,他們只審理源於各自州憲法的法律糾紛和作出終審裁決,該州中終審裁決只對本州各級法院具有約束力,對其他州法院的約束力需要聯邦憲法法院的確認和發布。而聯邦憲法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履行聯邦有憲法問題的司法管轄權,各州憲法法院作出的各項裁判和決定不得與聯邦法院作出的旨意相牴觸,他對聯邦憲法問題所作出的判決和憲法條文解釋,具有全國性的、最終的法律效力和約束力。因德國的司法管理主要由德國憲法管理,故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也能影響到整個法院系統,他是修正德國最高等級法律的淵源,所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不僅聲譽最高,還有其至高無上的權力。但是,對於法官職務瑕疵行為的監督不屬於憲法法院管理,而是由各法院院長和州或聯邦政府主管法院的部門負責,是一種行政式的監督管理模式。
例如,法官審判中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或不當行為以及涉及審判作風問題等,均要受到法院院長或政府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現歐洲共同體法院對德國法律及司法審判的影響越來越大,德國的法律系統也存在受到歐洲法衝擊的影響。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地位也將在歐洲共同體法院的規範和約束下逐漸弱化,隨着歐洲共同體的深化,歐盟司法審判的統一也在悄然進行,世界各國也將拭目以待德國法院在歐洲法律的影響下進行的適應性轉變和大融合的過程。
「德國的司法管理主要是由憲法管轄」的憲法原則,以憲法性文件確立了憲法法院在德國司法審判管理機構中具有重要的管理和監督職能的法律地位。聯邦和州級憲法法院是司法絕對獨立和司法權威高於其他五大轄區法院的司法審判體制,他的監督職能既是對國內整個法院系統內部的監督,又是相對五大轄區法院外部的監督。
各大司法轄區的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在聯邦及州級憲法法院監督職能的管理下,必須依照憲法原則行使審判權力、正確適用訴訟法律和實體法律。德國的海潮原則和審判監督體制,為憲法法院創造了一個無障礙性的司法審判監督環境。在全國法院統一司法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通順了司法審判監督渠道,區別並避免了審判與監督一體法院在行使監督權力時可能產生的種種弊端,可謂是德國司法審判監督的明智之舉。
雖然《德國法官法》規定,地方法官的行政管理不能干擾司法審判的獨立,但是,如何徹底排除法院院長可能對本院違規法官的庇護,以及消除法官在當地政府行政干擾和地方保護主義傾向所產生的不能公正行使審判權力的問題,還有待于思考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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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走進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搜狐,20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