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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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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德语:Generalkonsula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Kanton)是德国设在广州的总领事馆[1],领区范围包括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个省区,于1995年10月开馆,隶属于北京的德国驻华大使馆。

历史

徳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2年10月建交,现在的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于1995年10月开馆,但德国的驻广州领事机构的历史比这早得多,德国委任第一位驻穗领事是在1787年[2]

18世纪初,欧洲国家与中国的海外贸易迅猛发展,先是经中国南方四个沿海城市通商。但从1765年开始,根据清朝朝廷的法令,只能经广州通商。那时的中国只与外国保持贸易关系,没建立外交关系,把外国使团作为“进贡外国官员”看待。在广州,所有的外商必须遵从中国的规定。中国的对外贸易只由少数一些中国垄断商人经手。被称为十三行的商人(所谓“行商”)犹如受国家之托成了经纪人。这种所谓“广州制度”在诸多方面约束了外商。

这导致了外国商人要求把欧洲的领事机制引入中国以保护他们的利益。许多欧洲国家因此在18世纪通过任命某国商人为驻广州领事以满足商人的要求。但这也许只是外国单方面的行动,中方的官府认为与他们无关。与外国政府的代表接触,对于他们来说,最初是完全不可想象的。第一个被中方视为外国驻广州领事代表的是1837年英国的“中国贸易总监”。因为东印度公司早在1717年就在穗建立了一个广州商馆,所以在当时所有的外商中,广州的英国商人最占据了最有利的位置。

18世纪开始参与广州贸易的德意志地区邦国首先应是普鲁士和汉堡。直接的海外贸易关系始于250多年前的1752年,1751年埃姆登市成立的“普鲁士皇家亚洲贸易公司”(KPAC)的商船抵达广州后。由于中欧战争的原因海外贸易关系于1756年中止了。直到18世纪晚叶,普鲁士和汉堡的商船才又在广州出现。虽然普鲁士抵达广州商船的数量不多,普鲁士王国还是任命了商人为领事并委托他们代表其利益。最初被任命为领事的英国商人有:丹尼·比尔(1787年)、托马斯·比尔(1794年及1799年-1808年)、查尔斯·马尼亚克(1808年-1824年)、霍林沃斯·马尼亚克(1825-1840年)。汉堡最初也任命英国人为领事:约翰·麦克维卡(John McVicar,1829-1853年)和亚历山大·马西森(1831-1843年)。商人真正的兴趣其实是与中国做买卖而不是出任领事,但任领事有助于他们与东印度公司竞争:作为外国领事得到承认后可有权不经东印度公司批准在广州设立公司。

=领区内曾设立的领事馆

今天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领区是广东,广西,海南和福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除了驻广州的领事馆,在这四省区范围内还曾设有四个德国领事馆,包括德国驻福州、驻厦门、驻汕头和驻北海/海口领事馆。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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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