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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奴隶简称性奴,指被强逼进行性交,以供控制者淫欲,为被视为泄欲工具的人。古代的贵族、统治者常有性奴隶,有些是罪犯,有些是因为家贫而卖身为奴隶。一般的奴婢也常会被主人性侵犯,成为性奴隶。但有些受到主人特别宠幸或生下儿女的宠婢有可能成为,也有可能不会。

战俘也常会被视为性奴隶,亦有人拐带儿童充当性奴隶,强逼他们卖淫[1] 或供自己或他人淫欲。

性贩卖

性贩卖是一种人口贩卖,包括以性剥削为目的,通过胁迫或虐待的方式征集、运送、交换、收容、或是接受人口。性贩卖不仅是人口贩卖的形式,而且在人口贩卖比例中估算不一。它是单单为性奴役而进行的人口贩卖。

BBC新闻引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报道,将2007年最常见人口贩卖目的地定为泰国和日本。报道也将泰国、尼日利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克兰列为人口贩卖的主要来源地。

商业性儿童性剥削

商业性儿童性剥削包括雏妓儿童色情儿童色情旅游、以色情为目的的儿童人口贩卖,或是其它形式的儿童性交易。国际青少年倡导项目将商业性儿童性剥削描述为侵犯儿童一种胁迫和暴力形式,是一种奴役的形式。

反商业性儿童性剥削世界大会宣言于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定义商业性儿童性剥削为“是成人实施的,以金钱作为报酬,对儿童或第三者的一种性虐待形式。儿童成为性目标和商业目标”。

雏妓

雏妓是一种商业性儿童性剥削的形式,通常儿童成为娼妓,为成人的经济利益服务。

印度的联邦警方称在2009年,他们认为印度有120万名雏妓。CBI的报道称印度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协助的研究和调查估算在印度有40%的娼妓是儿童。泰国卫生系统研究院报道称雏妓中占泰国全国卖淫活动的40%。

在世界的一些地区,当局允许或无视雏妓活动。持这些态度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洪都拉斯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称:“如果雏妓受害者年满12岁,当事人拒绝抗议,父母明显从中获益,我们常常不予理睬”。

与性奴相关的法律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危害人类罪 (Article 7)包含“奴役”(Article 7.1.c)和“性奴役”(Article 7.1.g),即“广泛的、或系统的直接攻击民众”。它也规定了性奴役是战争罪,包括日内瓦公约条目中规定了在国际武装冲突(Article 8.b.xxii)和间接国内武装冲突(Article8.c.ii)的情况,但是对于战争罪而言法庭明确排除了相关犯罪在“国内不稳定与动乱,例如冲突、孤立、零星的暴力和其他类似的性质”等情形(Article 8.d)。

罗马规约的内容并没有明确定义性奴役,但是将奴役定义为“使用有关任何或全部的有关拥有人身所有权,包括在贩卖人口中使用这种权利,特别是女人和小孩。(Article 7.2.c)

参考文献

  1. 强逼卖淫,set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