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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預備犯處罰範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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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預備犯處罰範圍之限制》,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ISBN:9787208180352。

上海人民出版社成立於1951年3月。是一家出版各學科各專業的綜合性圖書[1]出版機構,現為上海世紀出版集團成員之一。上海人民出版社主要出版哲學、社會科學、政治、法律、財經、管理、歷史等學術專著和大眾讀物。全社現每年共計出書600餘種,其中近400種為新書[2]

目錄

內容簡介

風險社會背景下刑事處罰前置化已是大勢所趨,犯罪預備行為的處罰範圍呈現出擴張趨勢,這不僅造成刑法與前置法的關係混亂而且還引發象徵性立法等問題。刑法中犯罪預備行為行為類型化規定的缺失導致刑事處罰範圍一直曖昧不清,理論上對預備行為處罰範圍的專門研究尚停留在普遍性處罰與限制處罰的理論爭論之中,未能為預備犯處罰範圍的限定指明方向,鑑於此,有必要結合當前刑事立法、司法環境對預備犯處罰範圍進行重新思考。本書旨在在釐清預備犯概念的基礎上,深入思考犯罪預備行為刑事處罰的形式要件和實質根據,探究限定預備犯處罰範圍的思路、方法。

目錄

緒論/1

一、 研究背景介紹/1

(一) 預備犯的發展脈絡/1

(二) 各國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立法現狀/4

二、 研究的理論價值/8

三、 研究的實踐意義/11

章預備犯處罰現狀及存在問題/13

節我國預備行為的處罰現狀/13

一、 我國預備行為的刑事立法現狀/13

(一) 我國預備行為立法模式的選擇/13

(二) 刑法總則中處罰預備行為的規定/15

(三) 刑法分則中處罰預備行為的規定/17

二、 我國預備犯的司法適用現狀/19

(一) 預備犯的司法適用率不高/19

(二) 適用預備犯的罪名分布相對廣泛/20

第二節預備犯處罰範圍呈現出擴張態勢/23

一、 預備犯處罰範圍的司法擴張/23

(一) 預備犯處罰範圍的評價標準/23

(二) 預備犯的處罰超出重罪處罰的範圍/26

二、 預備犯處罰範圍的立法擴張/29

(一) 立法擴張目的:加強預備行為的處罰力度/29

(二) 立法擴張結果:擴大預備犯處罰範圍/33

第三節預備犯處罰範圍擴張的弊端/35

一、 司法擴張引發的刑事危機/36

(一) 破壞法秩序統一/36

(二) 違反刑法的謙抑性理念/38

(三) 與罪刑法定原則存在衝突/40

(四) 有背離行為刑法的嫌疑/42

二、 立法擴張導致的刑事風險/43

(一) 破壞刑法的權威性/43

(二) 導致刑法與前置法關係的混亂/46

第二章預備犯處罰範圍思考的理論前提/48

節我國立法語境下預備犯內涵的界定/48

一、 預備犯的刑事立法規定存在爭議/48

二、 預備犯與獨立處罰預備行為的犯罪相區分/50

(一) 預備行為的事實概念與規範概念的區分/50

(二) 我國刑事立法規定與國外刑事立法規定

相區分/51

第二節預備犯規定的理解誤區:普遍處罰原則/53

一、 普遍處罰原則不具有約束力/54

二、 普遍處罰原則的缺陷/56

(一) 普遍處罰原則與犯罪概念的規定存在矛盾/57

(二) 普遍處罰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無法實現/59

(三) 普遍處罰原則欠缺必要性/62

第三節預備犯規定的應然解讀:限制處罰原則/65

一、 預備犯規定解釋立場的應然選擇/65

(一) 主觀解釋論的分析/66

(二) 客觀解釋論的剖釋/68

(三) 主、客觀解釋的比較選擇/70

二、 限制預備犯處罰範圍的提倡/72

(一) 預備犯規定文意解讀的回歸/72

(二) 刑法的本質屬性要求預備犯限制處罰/75

(三) 保證預備犯處罰範圍的明確性/78

第三章限制預備犯處罰範圍的實質根據/82

節危險犯中「危險」本質的理論梳理/83

一、 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危險」本質的爭論/83

(一) 主觀主義立場/84

(二) 客觀主義立場/88

二、 我國刑法理論中危險本質的不同解讀/95

三、 危險內涵的反思:行為危險和結果危險兼有/102

第二節預備犯中「危險」的涵義/105

一、 預備犯的本質:危險犯/105

二、 從刑罰目的視角論證預備犯的危險/109

(一) 刑法目的變化與堅守/111

(二) 預備犯中危險的目的性回應/114

(三) 危險判斷的內容:行為人主觀心態和行為與結果

之間的關聯性/119

第四章限制預備犯處罰範圍的形式要件/122

節前提證成:預備犯形式正當性的確證/124

一、 預備犯犯罪構成的理論檢討/124

(一) 不完整的犯罪構成說之否定/125

(二) 修正的犯罪構成理論之批判/126

(三) 預備犯犯罪構成的辯證/131

二、 預備犯犯罪成立條件的具體闡釋/135

(一) 預備犯成立的客體要件/135

(二) 預備犯成立的客觀方面要件/136

(三) 預備犯成立的主觀方面要件/138

第二節核心問題:預備犯行為類型化缺失/141

一、 預備犯行為類型化缺失的困境/142

(一) 立法層面上預備犯類型化存在困難/142

(二) 司法層面上預備犯類型化尚未實現/144

二、 預備犯行為類型化缺失的弊端/146

(一) 刑事類型化的生成與應用/146

(二) 削弱刑法的規範性價值/149

(三) 司法裁判的公平性難以保證/151

三、 預備犯行為類型化的必要性證成

——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153第五章限制預備犯處罰範圍的實現方式/163

節預備犯中危險性的判斷/164

一、 危險判斷方法的理論淵源/165

(一) 主觀說/165

(二) 客觀說/168

二、 我國刑法理論界對危險判斷方法的討論/174

(一) 危險判斷的對象/177

(二) 危險判斷時點/182

(三) 危險判斷標準/183

(四) 小結/187

第二節預備犯的行為類型化/190

一、 預備犯行為類型化的前提/190

(一) 處罰重罪的預備犯/191

(二) 處罰實害犯的預備犯/195

二、 預備行為類型化的路徑選擇/197

(一) 預備行為立法類型化的弊端/197

(二) 預備行為司法類型化的優勢/205

三、 預備行為司法類型化的具體實現方式/208

(一) 司法解釋的方式類型化/208

(二) 指導性案例的方式類型化/210

結論/213

參考文獻/216

後記/230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