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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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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是检查投资效果和考核实物形象以及建筑企业生产成果的重要指标之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各层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面积的总和。单层房屋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单层房屋和多层房屋的底层,按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多层的二层及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地下室按其上口外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应按国家颁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办理。在房屋建筑面积的统计指标中,主要有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房屋建筑竣工率。开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单位工程的房屋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竣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使用要求,经验收鉴定合格的建筑面积。它是反映建筑企业生产成果的重要指标,又是检查企业竣工面积计划的依据;房屋建筑竣工率是指报告期内房屋竣工面积占同期房屋建筑施工面积的比率(%),说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施工工程的竣工程度,主要用来反映建筑施工管理水平以及建设投资的效果。

基本内容

中文名:房屋建筑面积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指:外围水平面积

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 、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全部建筑面积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一半建筑面积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不计算面积

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他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基本原则

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

永久固定,层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