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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出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受让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评标决标,择优而取。[1]

特点

有利于公平竞争

方式

综合评标

综合评标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中,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这样一个原则来确定出让的。换句话说,就是在招标出让土地中是综合条件最佳者得,不一定是价格最高者得。

一次竞价

一次竞价是指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现场竞价,每位竞价人只能一次书面报价,然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来确定竞得人的方式。这个不同于拍卖,就是大家都有一次同时举牌,然后确定谁来得到这个土地。

双向竞价

双向竞价是指在土地出让竞价中以“向下”竞房价、“向上”竞地价的方式出让土地。 不论是综合评标、一次竞价,还是双向竞价等具体的操作方式、操作程序,都是对现行招拍挂操作方式和程序的探索和创新,都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区别

三者的概述不同

1、招标的概述:招标是一个招标投标行业术语, 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

拍卖的概述:拍卖 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3、挂牌出让的概述:挂牌出让(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三者的特点不同

1、招标的特点:

(1)招标是由参加投标的企业按照招标人所提出的条件,一次性递价成交的贸易方式,双方无须进行反复磋商。

(2)招标是一种竞卖的贸易方式。

(3)招标是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进行的,并事先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条件,因此,投标必须根据其规定的条件进行,如不符合其条件,则难以中标。

拍卖的特点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挂牌出让的特点

(1)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

(2)操作简便,便于开展。

(3)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

三者的相关规定不同

招标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或承包)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

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效率。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

拍卖的相关规定

正式拍卖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拍卖目录规定的次序逐笔喊价成交。拍卖过程中,买主在正式拍卖的每一次叫价,都相当于一项发盘,当另一竞买者报出更高价格时,该发盘即行失效。拍卖主持人以击槌的方式代表卖主表示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

拍卖成交后,买主即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拍卖行分别向委托人和买主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一般不超过成交价的5%。买主通常以现汇支付货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仓库交货条件到指定仓库提货。

3、挂牌出让的相关规定:

(1)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2)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

(3)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