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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权即立法提案权: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权力,立法过程的必经程序,各国法律大都有明确规定,但范围不尽相同。在中国享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权的机关和人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享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权的机关和人员有: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的委员,有的国家(美国)则规定议员和政府均拥有立法提案权。――――《法学辞典》 主编 邹喻,顾明 第38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股东权利义务——提案权与表决权
股东提案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体现公司民主的一种权利,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股东提案权的渊源与法律依据
该项权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股东特有的权利,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且分散,比较难以集中表达诉求,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享有提案权。美国是最早确立股东提案权的国家。1942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依据证券交易法授权制定的委托书规则14a-8,又称股东提案规则。该规则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注册股票的持有人)请求公司(注册股票发行人)将适宜股东行动议题的提案列入为委托书征集材料,并负有被征集股东就该提案进行表决的权力。
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时也借鉴美国SEC的相关规定,在第102条第二款赋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提案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国证监会《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三章对股东的提案权行使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在此不予赘述。
股东提案权
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我国公司法仅在第10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提案权,并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提案权。从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案权并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可以由股东自行商定,只要在公司章程或者议事规则里将提案权约定清楚即可。
股东提案的资格条件
即满足何种条件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参考股份有限公司3%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提案股东的股权持有比例,过高的股权比例会导致提案权形同虚设,过低的股权比例又容易导致提案过于繁多,导致股东会决策效率低下且无法突出重点。另外,此处股权比例既可以是单独持有也可以是合并持有。
提案时间
根据公司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应于15日前通知股东,提案的提起时间即在这15天之内。具体可考虑股东提案作出时间和董事会(执行董事)再次通知时间等情况作出规定。
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即根据公司组织机构职责的差异,股东只能将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而不能将所有事项都提交股东会审议。这与老百姓一贯的认知有所区别,大家一般都认为公司就是股东的,股东可以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宜,这种思维是错误的!股东是通过表决权间接的管理、控制公司,例如,股东会可以决定董事、监事人选,有的公司还将总经理的决定权交给股东会,但很少有公司将一般岗位职工的聘任权交给股东会决定。此时,股东会即不可直接以决议的形式决定一般职工的聘任问题,即便股东意愿推荐某一员工也只能根据章程规定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推荐。这就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意志独立于股东意志的外在表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