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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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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制度
根据帕提亚文摩尼教传教史残片,阿驮曾在罗马帝国建立一批摩尼教寺院。有的学者认为,摩尼教寺院的建立刺激了基督教修道制度的发展。
摩尼教传入回鹘后,借其势力得以发展,唐大历三年(768)在京师长安立寺。以后陆续在荆、扬、洪、越等州、河南府、太原府建立寺院,直至会昌三年(843)被禁断。在查禁时,唐政府没收了摩尼寺的钱物,并严加看守,以防"诸色人及坊市富人影占"。这说明这些寺院已经拥有相当财产,可能曾被粟特或回鹘商人用作货栈和钱庄。唐季摩尼教受迫害以后,转为秘密宗教,向华南发展,建立了一些寺院,如宋绍兴年间(12世纪)在福建泉州石刀山有一座摩尼寺;十三世纪在浙江四明有一座,后改名为崇寿宫,貌似道教寺院,但是仍然承认摩尼教苦行主义的戒律;元代在福建泉州府晋江县华表山建立过一座 [[ 草庵 ]] ,祭祀摩尼佛;在温州平阳有一座潜光院,为明教寺院。
1954年刊布的《[[回鹘文摩尼寺院文书]]》提到高昌、[[交河]]、[[唆里迷]]等三处寺院。由爱吾赤(管事)、慕she、依哈林、都督等管理寺院收入的派用。寺院有了殷实的经济基础,拥有土地,征收租金、布匹、粮食、水果,饲养家畜,使用各种工役。高级僧侣丰衣足食,处于特权地位,别居一室,下属不能随便晋见,吃饭有人侍候,可以对下属施行肉刑。这些与《仪略》的规定都有了很大不同。摩尼教从未成为居于统治地位的宗教,唯一的例外是在回鹘统治下,它取得了崇高的政治地位,有了经济特权,因此难免发生深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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