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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是中国科技名词。

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中,只有我们中国的文化[1]是始终没有间断过的传承下来,也只有 “汉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变过来没有间断过的文字形式[2]

名词解释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包括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了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的如下几个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这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明显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就是指必须使用一定法律形式而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我国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银行与存款人另有约定除外。

支付结算的工具

1、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2、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具体包括以下这些:

(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一是出票人,二是收款人;

(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进行支付结算主要有哪些支付工具支付结算工具,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支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4)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5)汇兑。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收款人主动付款,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由汇款人自行选择;

(6)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千元;

(7)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