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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又称抱养、领养,系指即异姓养子,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螟蛉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小说封神演义》中的雷震子是一个弃婴,被周文王收为螟蛉子[1],列为文王的百子之末。

法律上,收养是透过法定方式,赋予收养者与被收养者,发生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权利义务的一种身份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亲子血缘联络之人间,以法律规范而拟制双方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拟制血亲

法律文字称呼收养者为养父母,被收养者则为养子女。

目录

现代定义

收养之类型,依收养人与被收养者约可分为三种[2]

  1. 是继子女(称为继亲收养),亦即夫妻之一方结婚后,收养他方在前婚关系中之子女,即属之。
  1. 则是其他本有亲属的身份者(称为近亲收养),指若相互具有近亲关系,而收养其子女为自己之养子女之情形。
  1. 则为本来即不具亲属或血缘关系之人,依法定方式,具备相关要件,而成立收养关系者而言。

但都可因为有效的收养行为,而成立法律上之亲子关系。至于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将子女被他人收养之情况称为“出养”子女。一旦子女出养后,与其本生父母之亲属关系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互不负义务,也无法律上之权利,故也互无继承之资格

相关规定

被收养者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应不予收养之认可:

  • 依其情形,足认收养于其本生父母不利。
  • 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认违反收养目的。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 对于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
  • 遗弃他方。
  • 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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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