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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form of government),是国家的政治、统治形态,即国家政治体系运作的形式。一般用来指涉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域,政治体制都不尽相同。[1]
目录
概要
- 在台湾,所谓“国家结构形式”属国体的范畴。
- 与政治体制近义的称呼还包括「政权形式」、“国家形式”、「政府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政府制度」,这些都是针对政治上的分类用语。
-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不合法的政府或是无法成功行使权力的政府也有其政体存在,无论其统治品质优劣,一个失败的政府仍然是政府的一种形式。
历史
对于政体理论的比较研究主要集中在西方。从古希腊时期各种样式的城邦制度,一直到启蒙运动后的的制度实践,各种体制纷繁登场;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再到密尔,西方政治思想家们对国家政体进行了长期的总结和研究。
古典政体理论
西方对政体理论的系统阐释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希罗多德《历史》中,就曾经讨论过独裁、寡头与民主三种政体的优劣。柏拉图在早年所写的《理想国》中提出了五种政体周期循环的理论:分别是贵族政体、斯巴达-克里特政体(timocracy,或译作勋阀政体或权门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僭主政体。五种政体循环更替。贵族政体由于对生育的无知,导致人口素质下降,私有财产和家庭产生,自由人变成奴隶,从而退化为勋阀政体;勋阀政体对战绩、荣誉和金钱的迷恋,导致少数人聚敛大量财富,从而退化成寡头政体;寡头政体以财产决定地位,导致穷人对富人的憎恨,从而平民政体取代寡头政体;由于平民政体过度崇尚自由,导致秩序丧失,道德沦丧,使得有了极权政治产生的土壤,从而僭主政体取代了平民政体;僭主政体完全凭僭主的意志行事,极权的专制走到尽头又使贵族政体有了产生的可能。[3]
柏拉图在晚年时,在其《论政治家》中重新提出了整体的分类观点。首先根据统治者人数将政体分为由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由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和多数人统治的平民政体;然后根据是否实行法治,与这三种政体一一对应,分别产生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柏拉图认为,“一人专制的政府,如果只根据好的成文法律来统治,就是六种政体中最好的;可是,如果他不根据法律,那就是最无情的,对他的国民的压迫也是最厉害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page=19}在《论法律》中,柏拉图又提出了混合政体的理论。他将政体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君主制,一种是民主制。大多数国家都是这两种政体的不同程度的结合{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page=22}。
师承于柏拉图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是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按照统治者人数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再根据施政目的,从这三种政体中产生出三种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分类依据则是贫富和阶级差别[4]。亚里士多德理想中的政体是道德上追求善,共和制为形式,以法治为手段。[5]
随着罗马共和国的强大,以西塞罗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将政体理论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界定了国家的概念,将政体分为一人统治国家的君主制、少数选举出来的人统治国家的贵族制,以及由人民自己掌握的民主制。他同时认为最好的政体就是这三种政体“均衡地混合而成”,并且认为罗马共和国就是理想政体形式的体现。
欧洲中世纪政体理论
托马斯·阿奎那重新解释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思想,将政体按照统治者的施政目的和人数多少进行划分。为治下的人民谋求幸福的统治是正义的,依统治者人数多少依次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平民政体;不是为人民谋求幸福的统治是不义的,依统治者人数多少依次为:暴君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而平民通过人数上的优势压迫富人,则是暴民政体。而阿奎那认为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而最坏的政体则是暴君政体[6]。
近代政体理论
启蒙运动之后,政体理论上划时代的建树人物是法国思想家让·布丹。他根据掌握国家主权的人数多寡,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他认为法国的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把君主政体按照君主行使权力的方式分为王朝君主制(或者称作正宗的君主制)、领主君主制和暴君制。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将世俗政治权威置于了神法和自然法的规范下,认为只有这样,人民才能真正享有财产和自由,并且自愿服从主权者的权威{孙关宏}。
此后,托马斯·霍布斯才完全摆脱了伦理、道德和宗教的约束,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按照主权的归属将政体分为一人掌握主权的君主政体、议会式的贵族政体以及全体臣民大会掌权的民主政体。霍布斯放弃了对理想政体的探讨,认为人性的自私不可能让统治者放弃私利而只谋求公共利益,只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一的地方,公共利益才会被增进。他认为这只有绝对君主制才能够实现{利维坦}。
约翰·洛克认为政体应该取决于立法权的归属,因此他将政体分为由社会大多数人掌握立法权并通过委任官员执行法律的纯粹的民主政体;立法权归属于少数选举产生的人或他们的继承人的寡头政体;立法权归于一人的君主政体(还可以分为世系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立法权由多数人交给少数人或一人行使,然后收回立法权重新交给所选出的人称之为混合政体{|政府论}。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按照统治权的归属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君主政体(孟德斯鸠所说的其实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专制政体{孟德斯鸠|page=16}。同时,孟德斯鸠认为每种政体都有自己的原则,共和政体需要品德;君主政体需要荣誉;专制政体需要恐怖{|孟德斯鸠|page=19-29}。政体的腐化来自于原则的腐化。政体的稳定取决于地域范围的大小,小国适合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家适合于君主政体,大帝国则适合于专制君主政体{孟德斯鸠|page=126}。
与孟德斯鸠同时代的法国思想家卢梭则按照政府成员人数多寡将政体分为:大多数人掌握政府的民主制;委托给少数人掌握的贵族制(又可分为自然的贵族制、选举的贵族制,世袭的贵族制);以及委托在一个行政官手里的君主制(monarchie)。卢梭认为世袭的贵族制是最坏的,而真正的民主制仅仅是一种理想,不可能也无必要实现,因此选举的贵族制(实际上是贵族共和制)才是实际上最好的。因为选举的贵族制可以选出精英来保证政治修明,少数人的讨论更有效率,而且有利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区分{卢梭}。
现代政体理论基础
在理论上和技术上对于政治体制的研究是属于政治学的一门子领域,被称为比较政治学。
由于比较政治学是专门性的,学者们仍缺乏一种针对所有形式的政府的广泛研究。学者间也争论是否有可能建立起一个广泛的政权分类系统。在政府比较上最传统的也是最常用的方法是二分法(例如民主与专制,而这并不是一种类型学),大多数学者倾向于研究并比较两种或三种不同的政权形式。或许唯一例外的是专家们对于选举制度的比较,他们使用大量的资料和数学来计算何种形式的选举制度能产生最稳定、持久、和最能代表民意的政权。
大多数比较都是针对特定制度的研究。一些人则研究政权的形式与其正当性之间的联繫(例如民族主义、经济体系)。目前在比较政治学上的主要辩论之一是对于总统与国会之间互相抗衡的稳定性。另一个辩论则是民主是否会促进经济发展。
其他的学者,例如制度架构的专家,则尝试设计新的政权形式。例如艾伦·李帕特(Arend Lijphart)替民主政治设计了一种新的解决制度,称为协商民主,这种形式的民主政府能够分割为几个社会(文化、种族、政权、意识形态等等),在单一的政权下表达每个社会的民意,以避免衝突或分裂。
简言之,分类政府的形式是相当複杂的。每个政治共同体都是独一无二的,并且都在不同的权力架构和社会结构下运作。也因此,世界上的政府形式数量几乎和存在的社会一样多。
政体类型
直至2017年11月的各国政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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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end inline|#3355dd|总统制共和国家,由总统掌握实权。}}
Legend inline|#f0e847|半总统制共和国家,由总统和独立于总统的内阁分享权力。}}
Legend inline|#e75353|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本身并没有实权。}}
Legend inline|#ee1af9|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本身拥有一定实权且有弱势的议会。
Template:Legend inline ) 或 政教一体的( flag|伊朗}} )
- 权力分割的架构( flag|英国 )或没有权力分割的架构(藤森统治下的 flag|秘鲁及穆加贝统治下的 flag|津巴布韦 )
- 议会共和制( flag|希腊 )、总统制( flag|美国 )、半总统制(flag|法国)、君主立宪制( flag|英国 )、君主专制(flag|沙特阿拉伯)、二元君主制(flag|列支敦士登)、委员制(flag|瑞士)
- 掌握执政权力的人数( flag|瑞士 7人、 flag|波黑}} 3人、 flag|法国}} 2人、 flag|美国 1人)
- 立法权力的架构(独裁、一院制、两院制)
- 议会裡的联盟或政党议员数量
- 联邦制( flag|德国 ) 或 单一制( flag|法国}} )
- 选举制度的规定:
- 得最多票者获胜 - 第一个跨越门槛者( flag|美国}} )
- 多数主义(得50%+1票者获胜) - 决胜选举( flag|阿根廷}} )
- 绝对多数主义(超过60%)(美国参议院的讨论终结制度)
- 全体同意 - (得全部选票者获胜)(一些公司裡的做法)
- 经济体系类型
- 普遍的意识形态和文化
- 强大的制度运作能力( lag|美国 ) 或 虚弱的制度运作能力( flag|伊拉克}} )
- 合法的( flag|波兰 ) 或 非合法的( flag|波兰人民共和国}} )
- 事实上的(有效控制)( flag|中华民国}} 政府有效控制 ROC|台湾地区}} )( flag|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有效控制 flag|中国大陆}} ) 或 法律上的(名义上的政府权力)(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皆列明: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皆全为本国的合法领土)
- 主权(flag|美国 )、半主权( flag|波多黎各 )、非主权( flag|Texas、flag|Republic of Crimea )、自主权( flag|香港、fag|澳门 )。
政治体制名称或国号种类
政治体制名称 | 代表国家 | 注释 |
---|---|---|
联邦 | 俄罗斯}} | 由若干成员(州/邦)组成统一的主权国家,实行联邦制。国家元首可以是君主(如澳大利亚联邦),也可以是总统(如俄罗斯联邦、、巴西联邦共和国等)。有的国家称之为“联盟”,如葛摩联盟。 |
合众国 | 美国}} | 其实只是联邦制的另一译法或称呼。今有美利坚合众国和墨西哥合众国。 |
酋长国 | 阿联酋}} | 以部落酋长(英语:Emir)为国家元首的国家。像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 |
亲王国 | 列支敦士登}} | 又作公国(其实是误译),是君主立宪制的一种形式,奉亲王(英语:Sovereign Prince/ Princess)为国家元首。现时共有安道尔亲王国、列支敦士登亲王国、摩纳哥亲王国三国,而且都是微型国家。 |
大公国 | 卢森堡}} | 以“大公”(即大公爵,Grand Duke/ Duchess)为元首的君主制国家,现时只有卢森堡大公国。 |
王国 | 英国 | 指以国王或女王(英语:King/Queen)为国家元首的君主制国家(但有部分国家如加拿大般,国号未必包含「王国」二字)。现今有荷兰王国、纽西兰王国等。 |
汗国 | MNG-1911 | 指以汗或可汗(大汗,Khan)为国家元首的君主制国家,如历史上的准噶尔汗国、博克多汗国等。 |
帝国 | Empire of Japan}} CHN-1915 flag|British Empire |
原意为以皇帝或女皇(英语:Emperor/ Empress)为国家元首的君主制国家,如历史上的俄罗斯帝国,历史上幅员辽阔的殖民国家如西班牙帝国和大英帝国亦有时非正式地被称为帝国(注:虽然英国从来并非正式上的帝国,但因英国国王曾有一段长时间兼仼殖民地印度帝国皇帝而习惯上被称为帝国)。现存实质上只有日本国(国家元首为天皇)。 |
苏丹国 | 阿曼}} | 一切执行权归苏丹(英语:Sultan)的国家。如阿曼苏丹国、历史上的埃及苏丹国等。 |
教皇国 | 梵蒂冈}} | 以教皇(英语:Pope)为国家元首的国家。梵蒂冈是现今世界唯一教皇国。 |
共和国 | 法国}} | 指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现今世界上有154个共和国,像法兰西共和国、葡萄牙共和国、希腊共和国等。 |
民国 | 中华民国}} | 本质与共和国无异,只是英语republic的旧时译法,如中华民国、大韩民国。 |
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为共和国的变种,多数是自称社会主义国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号。 |
社会主义共和国 | 越南}} | 多数是社会主义国家如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号。 |
伊斯兰共和国 | 阿富汗}} | 多数是伊斯兰国家如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的国号。 |
其他经验和概念上的问题
在表面上,要辨识一个政府的体制似乎不是件难事,大多数人会说美国是一个民主国家,而前苏联是一个专制国家。不过,如同Kopstein和Lichbach所说的Kopstein|page=4,要定义一个政权是相当不容易的。要辨识某种形式的政府的必要条件时更是困难,「辨认一个国家的政府形式」与「确认其形式的必要条件」是不同的。
举例而言,如果要定义民主的必要条件,许多人或许会说「选举」,但事实上前苏联和美国的公民都可以投票选举他们当地的行政官员。这种比较的问题在于大多数人都不会接受其标准,因为那与他们所认知到的事实相差太远了,大多数人也不会因此而将前苏联视为是和美国一样的民主国家,也因此这种比较概念的用途便大打折扣。
有几种方法或许能帮助消除这种辨认国家政府形式与确认形式的必要条件之间的问题。其中一种方法便是去考虑一个政府形式的充分和必要的特色。那麽在针对如上述及苏联的问题时,我们便能说「选举是必要的,但光有选举并不代表就是民主」或者「这种选举并非由民主构成的」。
另一个可能的方法是进一步说明每个政权的条件本质,在美国与苏联的例子裡,两个国家都实行选举,但两个政权的差别在于苏联实行的是一党专政,直到戈巴契夫上台以前,所有苏联共产党以外的政党(和候选人)都是非法的。相较之下,美国拥有确实的两党制度,政党需受到政府管制,但并不会禁止其存在,除此之外,在美国产生的两党制度结构是由于多党制度的缺点而自然产生的,并非是原本制度所规定的,而且一些影响力有限的小政党(例如美国自由党)也依然存在。
另一个问题是有些政治系统是由社会或经济运动所创造的,这些运动在酝酿成熟后会成立特定的政党执政。这些运动也可被视为政府的形式,一些例子包括:
- 或许最显著的例子是共产主义的运动。在共产主义的例子裡,也显示了这些运动所创造的政治制度可能会与原先其起源的社会和经济意识形态有所差异。这可能造成原先那些意识形态的支持者反对那些运动所创造的政治制度。举例而言,一些标榜为托洛茨基主义或共产主义的人也时常反对20世纪的共产主义国家。
- 伊斯兰主义也时常被举出作为牵涉到政府形式的运动。许多伊斯兰世界的国家的确以伊斯兰来作为国家的名称。不过,这些政府在实际上则会利用不同机制的权力手段(例如借债和诉诸于民族主义)。这表示了没有单一的政府形式能被定义为「伊斯兰」政府。也因此伊斯兰在政治运动上其实是一个鬆散的政治实践团体,而不是一个完整的政治运动。
- 许多其他人民运动的基础原则也大量牵扯到政府的形式,这些运动支持特定的政府形式,并且会在他们取得权力后加以实现。例如生态民主(Bioregional democracy)便是追求环保的绿色政治所主张的概念。
参考文献
引用
- ↑ 政体的意思,含义,拼音,读音,政体的解释 .汉语词典[引用日期2016-12-0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4-03-21[引用日期2016-12-04]
- ↑ 引用错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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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连结
参见
- 相关列表
- 相关概念
- 相关学科